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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那个国家规定股票跌幅低于涨幅

发布时间:2024-12-14 08:58:49

Ⅰ 股市是从什么时候开始限制涨跌幅在10%

你好,上海、深圳两交易所自1996年12月16日起,分别对上市交易的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的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即在一个交易日内,除上市首日证券外,上述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许多人将涨跌幅限制制度与涨跌停板制度混为一谈。实际上,涨跌幅限制是一种委托价格下限制,再证券价格达到波动限制时,并不停止交易,只是越过波动范围的委托为无效委托。而在涨跌停板制度下,证券价格达到波动限制时 ,就立即暂停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二)增发股票上市的;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
(四)本所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

中国股市的涨跌幅限制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从1996年12月16日起,深交所、上交所对上市的股票、基金的交易实行涨跌幅限制在10%以内,此后,深沪证券交易所还对挂牌上市特别处理的股票(ST股票)实行涨跌幅度限制为5%的规定,对PT(现在已经没有了)处理的股票实行涨帐5%限制,跌幅不受限制的规定。

涨幅限制的作用:
1增加了活跃度
正因为有了涨跌停的限制,才让不管是散户还是机构都可以踊跃交易,若没有了这种限制,一般的散户面对股市的暴涨暴跌或双方交替出现会被吓的不敢参与。没有涨跌停限制,上涨可能一步到位,下跌也是暴跌到位之后,行情就摇摆震荡了,从而股票市场少了大量的活跃度。
2抑制市场波动
限制涨跌幅是为了降低暴涨暴跌所带来的市场波动以及波动所引起的后续影响,包含了所有参与者的行为。大部分人会认为这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避免他们被恶意制造的市场波动所影响,其实不然,因为所有的参与者都会受这种波动影响,并不是说钱多就是硬道理,而人性中的盲从和过度反应才是这种机制所针对的。
3便于市场监管
有了涨跌幅限制,不仅便于监管层监管,也便于上市公司管理,有了涨跌幅限制后,证监会可以随时查看市场状态,上市公司管理层也可以申请停牌保护,如果连续跌停,大股东也可以去找资金救市。如果没有涨跌停限制,盘中某些个股可能涨了100%或跌了80%,不管是监管层还是上市公司都来不及反应,等反应过来行情已经走完了,这样会导致市场没有受到保护而出现不可预计的危机。
总的来说,涨跌幅限制的存在从宏观上说可以保证股市稳定发展,微观上看能够给市场增加一定活跃度,检测股市波动中可能所存在的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为监管工作的进行提供了方便。
创业板最新的涨跌幅限制是20%,8月24号开始执行的。
涨跌幅限制:股票涨跌幅限制由10%调整为20%,新股上市前五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注册制新股上市后所有的创业板股票的涨跌幅都将调整为20%
盘后定价交易:申报时间9:15-11:30、13:00-15:30交易时间:15:05-15:30按时间优先原则以固定收盘价撮合交易。
单笔申报数量:100股=单笔市价申报=15万股、100股=单笔限价申报=30万股
(2)当年那个国家规定股票跌幅低于涨幅扩展阅读:
2020年4月27日,创业板正式明确将试点注册制改革。6月12日,创业板注册制落地。8月24日,注册制首批上市,新交易规则正式施行。所以目前创业板已经开始实施20%涨跌幅了。
一是将创业板股票、相关基金涨跌幅限制比例由10%提高至20%;
二是创业板新股上市前五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并设置价格稳定机制;
三是创业板股票引入盘后定价交易方式,允许投资者在竞价交易收盘后,按照收盘价买卖股票;
四是创业板注册制下发行上市股票自首个交易日起可作为两融标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创业板注册制

Ⅲ 中国股票最初有没有涨跌幅限制和卖空机制

96年9月16日开始有涨跌幅限制
卖空没有 ,以后股指期货出来后,就有了

Ⅳ 股市跌涨幅不超10百分点政策是什么时候出台的

欧美等发达国家证券市场大多有涨跌幅限制的规定。在中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曾实行过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制度,但股价的暴涨暴跌很难控制。历史上也曾出现过延中实业(现方正科技,600601)、申华实业(现华晨集团,600653)、东北电(现ST东北电,0585)等股票一日涨幅超过100%的情况,也有过如西南药业(600666)等一日暴跌超过50%的情况。因此,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也都曾实行过5%和10%两种的涨跌幅限制制度。目前中国上海、深圳两交易所实行的是10%的涨幅限制,其具体内容是: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自1996年12月16日起,分别对上市交易的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的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即在一个交易日内,除首日上市的证券外,上述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于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计算公式为: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1±10%)。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0.01元,超过涨跌幅限制的委托为无效委托,交易所作自动撤单处理。例如:深发展(0001)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17.81元,则其今日涨跌幅限制为:跌停板17.8×0.9=16.029,四舍五入后为16.03元;涨停板17.81×1.1=19.591,四舍五入后为19.59元;在16.03元-19.59元之间的委托均为有效委托,而低于16.03元和高于19.59元的委托则为无效委托。 自1998年4月起,中国证监会对部分上市公司的股票实行特别处理,即ST,其股票涨跌幅限制为5%。计算公式为: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1±5%),计算方法同上。 另外,对于PT类的股票,其涨幅限制为5%,跌幅则没有限制。 对于两市原有的老基金和各地证交中心挂牌交易的基金经过清理规范后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在其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为其上市时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30%,即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1±30%),次日起涨跌幅限制为前个交易日收盘价的10%。 涨跌幅限制最直接的作用是对市场一天之内的暴涨暴跌进行抑制,预防短期市场风险,但另一方面,涨跌幅限制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助涨助跌作用,同时也容易受到大资金的控制。总体上看,涨跌幅限制只能改变短期大盘和个股走势,对中长期市场的波动没有太大的影响。 不利影响第一,波动率溢出假设表明,涨跌幅限制不但不能减少波动率,反而会引起波动率在涨跌停后的较长一段时期内蔓延,亦即涨跌停后至少几个交易日的波动率是增加的,因为涨跌幅限制阻止了大幅的日内价格波动并妨碍了指令不平衡的即时纠正。波动率溢出假设被Kyle(1988) and Kuhn, Kurserk, and Locke(1991)所实证支持。 第二,价格发现延迟是另外一个由涨跌幅限制引起的代价高的问题。价格发现延迟假设表明,涨跌幅限制预先设定了价格上下运动的范围,一旦涨跌停发生,交易通常不活跃甚至不能成交,直到期价允许的变动范围得到修改,这造成对价格发现过程的干涉。对期价运动强加约束后,期货合约在涨跌停当天也许不能到达它的均衡价格,从而价格发现被延迟。如果涨跌停板阻碍价格运动,则期货价格必须等到下一个交易日,来继续朝着它们的真实价格方向运动。Grundy and McNichols(1989), Brown and Jenningo(1989), and Dow and Gorton(1989)通过论证得出:只有通过交易,信息才能被揭示和传递。Fama(1989)指出,暂停交易延迟了价格向基本价值的调整。价格发现延迟假设被Lehmann(1989),and Lee, Ready, and Seguin(1994)所支持。 第三,交易干涉假设表明,涨跌幅限制会干涉交易。一旦期货价格涨跌停,则合约就会变得缺乏流动性并且随后几天的买压和卖压会更重。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在期货合约涨跌停后的几天内成交量将会更高。 扩版的必要性涨跌幅限制是中国期货市场的稳定措施。从国际经验看,新兴金融市场为了防止过度投机,多数采用涨跌幅限制措施,而且随着市场的发展,涨跌停板幅度一般会逐步放宽(简称扩板)。中国股市的风险控制措施,就沿用了这一思路。其实期市的发展也可以借鉴这种经验,根据市场发展的具体情况,逐步地有节奏地调整涨跌停板幅度,从而促进市场更健康地发展。 那么,对于大商所的黄大豆1号、豆粕期货合约3%的涨跌幅限制,有没有必要扩板?看了下面的几组数据后,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就以9月大豆合约为例,从2004年4月16日到6月17日,共40个交易日,发生了8次封涨跌停的情况,占交易日的20%;2003年10月14日在牛市暴涨中发生了强行平仓事件,事隔才半年多,于2004年5月17日又发生了一回强行平仓事件,此次是处于牛市的深幅回调中。可见,3%的涨跌幅限制已经不再适应当前的市场状况了,必须扩板。当然

Ⅳ 上证指数和深证成指是哪年实行涨跌幅制度的

应该是说股票实行涨跌幅制度是在何时实施的,实际上股票涨跌幅限制是在1996年12月中旬实施的,那时候刚实施这个制度时很多股票都出现了连续的跌停,实际上实施这个股票涨跌幅限制后也导致上证指数和深证成指每天的最大涨跌幅也受到限制,原因是相关的指数计算是依靠相关的样本股的市值变化进行计算的。

Ⅵ 中国股市从何时开始有涨停跌停限制

我国证券市场现行的涨跌停板制度是1996年12月13日发布、1996年12月16日开始实施的。制度规定,除上市首日之外,股票(含A股、B股)、基金、债券等各类证券在一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我国的涨跌停板制度与国外的主要区别在于股价达到涨跌停板后,不是完全停止交易,而是在涨跌停价位或涨跌停价位之内的交易仍可继续进行,直到当日收市为止。

涨跌停板制度源于国外早期证券市场,是证券市场上为了防止交易价格的暴涨暴跌,抑制过度投机现象,对每只证券当天价格的涨跌幅度予以适当限制的一种交易制度,即规定交易价格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最大波动幅度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上下百分之几,超过后停止交易。

(6)当年那个国家规定股票跌幅低于涨幅扩展阅读:

涨跌停板指当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

在涨跌停板制度下,前交易日结算价加上允许的最大涨幅构成当日价格上涨的上限,称为涨停板;前一交易日结算价减去允许的最大跌幅构成价格下跌的下限,称为跌停板。

因此,涨跌停板又叫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限制。涨跌停板的幅度有百分比和固定数量两种形式。

涨跌停板的确定,主要取决于该种商品现货市场价格波动的频繁程度和波幅的大小。一般来说,商品的价格波动越频繁、越剧烈,该商品期货合约的每日停板额就应设置得大一些;反之,则小一些。

制定涨跌停板制度,是因为每日结算制度只能将风险控制在一个交易日之内,如果在交易日之内期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仍然可能会造成会员和客户的保证金账户大面积亏损甚至透支,期货交易所将难以担保合约的履行并控制风险。

涨跌停板的实施,能够有效地减缓、抑制一些突发性事件和过度投机行为对期货价格的冲击而造成的狂涨暴跌,减缓每一交易日的价格波动,交易所、会员和客户的损失也被控制在相对较小的范围内。

而且,由于这一制度能够锁定会员和客户每一交易日所持有合约的最大盈亏,这就为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创造了有利条件。这是因为向会员和客户收取的保证金数额只要大于在涨跌幅度内可能发生的亏损金额,就能够保证当日期货价格波动达到涨停板或跌停板时也不会出现透支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涨跌停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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