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行情中心 > 最新纪律处分条例买股票

最新纪律处分条例买股票

发布时间:2022-04-20 20:20:33

1. 中纪委谈党员是否能炒股 详解四类人员不得买

这是2015年的一篇文章。全文如下——
---------------------------
11月19日电 “党员干部以后是否可以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对此,中央纪委法规室今日回复网友提问时表示,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四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为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解读工作,推动“两项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回复选登》栏目推出“‘两项法规’权威答疑”,请中央纪委法规室陆续解答网友关注问题,
有网友提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规定,是否党员干部以后不准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

对此,中央纪委法规室介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其中,第(三)项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出。
中央纪委法规室表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未改变原条例的规定。原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将“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列为违纪情形之一,其中“违反规定”的表述与该条第一款开头“违反有关规定”的文字表述重复。修订过程中,为避免重复删除了“个人违反规定”,实质内容没有变化。
关于买卖股票问题,中央纪委法规室表示,这经历了一个从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
在当时国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的历史条件下,这一规定对于促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国证券业监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市场的管理越来越规范。
因此,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买卖股票的规定,并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2. 对不起!请问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干部购买股票基金有规定吗

没有规定,只要你自己的合法收入,可以买基金的。

3. 领导干部能炒股吗

法律分析:党员干部可以炒股,但是不能‘违反有关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列了哪些负面清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6种纪律列出负面清单:

1、违反政治纪律:

①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

②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③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④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⑤有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⑥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

⑦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组织纪律:

①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②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③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④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⑤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⑥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

3、违反廉洁纪律:

①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

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牟取私利的

③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的

④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补贴等额外利益的

⑤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营利活动的

⑥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的

⑦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的

4违反群众纪律:

①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良影响的。

②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③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⑤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⑥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

5违反工作纪律:

①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6、违反生活纪律:

①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

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

③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④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⑤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

(4)最新纪律处分条例买股票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发展历程:

1997年2月,第一部《条例(试行)》正式颁布,共13章172条,这是当时把党的纪律规定得最为具体、最为系统、最为完整的党内规章制度。这部条例主要解决了量纪标准问题,标志着党的纪律建设进入规范化和科学化阶段。

2003年12月31日,在“试行”的基础上,中央颁布了新的《条例》。这是第一次修订,修订后共15章178条。它科学总结了党长期以来尤其是试行条例实施近7年的经验,顺应了国企改革大背景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形势,贯彻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治党理念,体现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重教育、重挽救的原则。

2015年10月,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条例》。这是第二次修订,修订后共11章133条,把党章对纪律的相关要求具体化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这次修订,最突出的特点是突出“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反映了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2018年8月,中央颁布了最新修订的《条例》。这是第三次修订,修订后共11章142条,在体例布局上依然保持6类纪律处分。充分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建设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坚持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把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不断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和针对性。

5. 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从事以下哪些营利活动,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从事以下营利活动,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1、经商办企业的;
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3、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6、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7、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
8、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上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具体如下:
(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四)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五)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应受到处罚。

6. 领导干部能不能炒股票

能。
中纪委有了明确说法——可以!不过,炒股可以,有七大“红线”可是千万不能碰!否则,后果严重。
哪些人“炒股”受纪律约束?约束依据是什么?
一是党员干部,即具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的干部,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二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各级党政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适用《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七大红线不能碰,千万要牢记
1、收送有价证券、股权
2、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3、违规在国外投资入股
4、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5、公款或者违规借用资金炒股
6、隐瞒个人持股情况
7、特定人群买卖股票
供参考。

7.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哪些行为将受到党纪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8.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那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1、一是上市公司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此类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离开岗位3个月以内,继续受该规定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9. 党员能炒股吗

党员是可以炒股的,但是如果是党员干部利用职权炒股英里,则属于违规行为,会遭到处分,如果党员是证券行业从业者,是禁止买卖股票的。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9)最新纪律处分条例买股票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一条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10. 党员干部可以买卖股票吗

党员干部可以买卖股票,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禁以下几类行为:

一、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二、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三、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五、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10)最新纪律处分条例买股票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这样明文规定: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阅读全文

与最新纪律处分条例买股票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17年新股涨幅最大的股票 浏览:396
股票价格不足一元有什么影响吗 浏览:638
平安银行2017股票分红 浏览:320
自己选择股票和债券的依据 浏览:231
股票重组为什么打压股价 浏览:789
股票交易时间详细解读 浏览:136
五大银行股票年回报率高低 浏览:81
天齐锂业股票历史数据网易 浏览:427
股票涨幅为什么大于10 浏览:61
股票adl指标分析 浏览:795
股票上市对公司的不良影响表现在 浏览:94
金融证券基金期货股票 浏览:933
肥料钾肥etf股票怎么样 浏览:430
证券分析师推荐股票 浏览:288
股票易投软件下载 浏览:199
申通地铁股票走势图 浏览:35
雷士股票走势 浏览:175
北上资金流入股票数据查询 浏览:84
环球能源股票走势分析 浏览:875
首钢资源的股票分析软件手机版下载 浏览: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