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施新华辞去董事长还会继续增持股票吗
施新华,*ST雪莱董事长,董事。
职务
董事长,董事
公司
*ST雪莱
性别
男
学历
硕士
施新华,中国公民,男,1980年4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国际经济专业,经济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在读。2015年至今,在上海捷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20年3月31日起,任职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公告日期:2020-05-16)
股票增持
股票增持是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部门或机构买入控股的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来增加其股份比例的一种行为。股票增持是上市公司股东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增加持有的股票数量,是上市公司股东的行为。
中文名
股票增持
外文名
Share increase
原因:
1、防止兼并与收购。
企业对职工购买、持有本企业股票给予某种优惠或经济援助,奖励职工持股的制度;或是企业给予高级管理人员优惠认购本企业股票权利的制度。其目的是提高管理人员的责任感,确保企业的优秀人才。
2、振兴股市。
1987年10月19日的纽约股票市场出现股价暴跌,股市处于动荡之中。从此,美国上市公司增持本公司股票的主要动机是稳定和提高本公司股票价格,防止因股价暴跌而出现的经营危机。
3、维持或提高每股收益水平和股票价格。
步入80年代中期后,许多企业亦步入成熟期,按照企业发展理论,一旦企业步入成熟期以后,不再片面追求增加设备投资,扩大企业规模,而日益重视剩余资金的高效率运作。
4、重新资本化。
即大规模借债用于增持股票或支付特殊红利,从而迅速和显着提高长期负债比例和财务杠杆,优化资本结构。[1]
纠错
参考资料
㈡ 雪莱特的股票概况
公司全称: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NLIGHTCO.,LTD.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工业科技工业园A区
公司简称:雪莱特
法人代表:柴国生
公司董秘:冼树忠
注册资本(万元):18,427.0676
行业种类:日用电子器具制造业
邮政编码:528225
上市时间:2006-10-25
招股时间:2006-10-10
发行数量(万股):2,600
发行价格(元):6.86
发行市盈率(倍):28.44
发行方式:网下询价发行,上网定价发行
主承销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地区: 佛山 总
股本(亿): 1.84 每股收益(元): 0.06
上市时间: 2006-10-25 流通A股(亿): 0.95 每股净资产(元): 2.10
每股现金流(元): 0.24 每股公积金(元): 0.30 净资产收益率(%): 2.84
净利润增长率(%): -49.41 每股未分配利润: 0.70 主营收入增长率(%): -32
㈢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话是多少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公司电话0757-86695209,公司邮箱[email protected],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5条联系方式,其中有电话号码2条。
公司介绍: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1992-10-22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工业科技工业园A区。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冼树忠,注册资本76,957.1569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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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飞利浦、欧司朗的最好。望采纳。
㈤ 重庆30W石英紫外线消毒灯哪里有卖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076)成立于1992年12月,是目前国内最大的紫外线杀菌灯生产厂家.IS09001及IS014000认证企业,《紫外线杀菌灯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公司注册资金8000万元,工厂占地13万平方米,年生产紫外线杀菌灯能力400万支以上。公司生产紫外线杀菌灯三证齐全,并且紫外线杀菌灯等系列产品有相关出口认证,公司有包括两院院士、教授、博士在内强大的研发队伍和售后服务队伍,可配合客户不同新产品的开发与研究。
----公司目前主要产品有紫外线杀菌灯、冷阴极杀菌灯、保健灯、美容灯、光催化用灯、光固化用灯、冷阴极荧光灯、CCFL背景光源等系列产品。产品又分为直管双端系列、单端四针系列、单端H管系列、双端单针系列、254冷阴极系列,节能灯电光源系列产品,上百种规格可满足不同顾客的不同需求。
㈥ 无人机 股票代码
1、亿嘉和(603666)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04月06日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朱付云,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机器人研发、生产及销售;无人机的研发、技术服务等。
2、雪莱特(002076)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是一家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专业研发生产节能灯、车用氙气金卤灯、紫外线杀菌灯及其他特种光源和配套电子镇流器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上市企业。目前占地10.13万平方米,已建生产经营用房4.8万平方米,设有广东省特种光源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是中国重要的电光源研发生产基地之一。
3、中海达(300177)
创业板板块,股权激励板块,深成500板块,预亏预减板块,3D打印板块,北斗导航板块,创业成份板块,无人机板块,证金持股板块,广东板块,通讯行业板块。
无人驾驶飞机简称“无人机”(“UAV”),是利用无线电遥控设备和自备的程序控制装置操纵的不载人飞行器。无人机实际上是无人驾驶飞行器的统称,从技术角度定义可以分为:无人固定翼飞机、无人垂直起降飞机 、无人飞艇、无人直升机、无人多旋翼飞行器、无人伞翼机等。
与载人飞机相比,它具有体积小、造价低、使用方便、对作战环境要求低、战场生存能力较强等优点。由于无人驾驶飞机对未来空战有着重要的意义,世界各主要军事国家都在加紧进行无人驾驶飞机的研制工作。
2013年11月,中国民用航空局(CA)下发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由中国AOPA协会负责民用无人机的相关管理。根据《规定》,中国内地无人机操作按照机型大小、飞行空域可分为11种情况;
其中仅有116千克以上的无人机和4600立方米以上的飞艇在融合空域飞行由民航局管理,其余情况,包括日渐流行的微型航拍飞行器在内的其他飞行,均由行业协会管理、或由操作手自行负责。
㈦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雪莱特弄到今天真不容易,建议不要去,因为我作为营销储备干部去过了。
㈧ 职工激励股在公司破产时能返多少
股权激励协议中能否约定无偿收回激励股权?
实务中我们经常看到,企业在设置股权激励计划时,针对激励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况,股权激励协议一般会约定对其持有的激励股权进行回购。根据激励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不同情形,我们可以看到这类约定一般分为三类:
1、激励对象无过失终止劳动合同情形
当发生激励对象因固定服务期满后辞职的,达到退休年龄退休而离职的,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激励对象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或者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经公司执行董事批准注销的等其他非因激励对象过失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属于激励对象无过失行为。
在该等情况下,企业一般会约定激励对象未确认的期权应被注销,已支付的保证金由公司退回保证金及利息(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已持有的股权应由原转让方以约定价格回购,如按市场价回购、按净资产计算相应价格回购等。
2、激励对象过失终止劳动合同情形
因股权激励计划的一大目的是为了锁定人才,所以公司在授予员工激励股权时,会要求员工未来的一定时期内持续为公司服务,这种约定我们一般称为服务期。若员工在这种固定服务期内自行提出辞职,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这不同于第一种情况下员工因不可抗力辞职的情形,也不同于员工有违反法律、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等过错而被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我们一般称之为“激励对象过失终止劳动合同情形”。
对于这种情形,股权激励协议一般会约定,公司有权立即注销已授予的激励期权,激励对象已付的保证金由公司零息退回,已持有的股权应由原转让方以原价格回购,且该激励对象必须退回其已分得的红利。
3、因激励对象过错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当激励对象存在收受贿赂、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以及关于激励计划的保密事项;未经同意转让期权;违反公司竞业限制,可以归纳为激励对象存在过错行为,股权激励协议会约定,公司有权立即注销该激励对象被授予的全部期权,没收激励对象已支付的保证金,激励对象已持有的股权由原转让方无偿收回。
对于第一、第二种情形,我们可能已经习以为常,因其相对公平,司法实践中也认可此等约定的效力。但针对第三种情况,公司依照股权激励协议约定,可无偿收回激励员工的股权,且不再退回激励员工缴纳的保证金和购股款,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呢?
我们先来看看魏亚峰与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魏亚峰担任方正公司下属企业武汉正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信公司)的常务副总裁。
2007年,魏亚峰与方正公司签订了虚拟股票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了购买虚拟股事宜。
同年,魏亚峰支付了购股款,购买了方正公司授予的虚拟股票。依据方正公司虚拟股票激励实施方案的规定,虚拟股票授予后自动进入3年锁定期,锁定期内激励对象不得行权,并且规定“激励对象被解雇、免职时,激励对象因严重失职、给集团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因受到刑事处罚而被解雇、除名的,其授予的虚拟股票由集团全部收回,当期支付的购股款项不返还。”
2008年,魏亚峰在锁定期内辞职,要求方正公司向其返还购股款。另外,魏亚峰在工作期间违反了方正公司和正信公司(方正公司的下属公司,是魏亚峰任职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
裁判要旨
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就在于:激励方案中有关激励对象有过错,则丧失获授股权,且公司可不返还购股资金的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
(1)方正公司附条件的授予激励对象虚拟股权,亦有权在特定情形下收回,此系双方当事人共同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而且,这一约定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也是对等的,故该部分内容并无不当。
(2)方正公司授予的虚拟股权,未改变股权归属主体,仅是附条件地授予相应股份的收益权。 激励对象为此支付的购股资金,其实转化为了待行权内容的组成部分,激励对象如最终行权,公司在给与激励对象红利时,也事实上返还了员工购股款。
如果魏亚峰因特定情形而丧失收益权,则公司返还其购股资金的可能也一并丧失,魏亚峰应自行承担这一后果。此类约定不违反合同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故应属合法有效,法院对此无异议。
魏亚峰不服一审判决,并诉至二审,二审法院亦认为,《激励方案》中的上述内容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无不当,魏亚峰该项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们再来看一看广东 省雪莱特光电股份有限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2002年12月30日,原告蔡国生与被告李正辉(时任雪莱特副总经理)签署了一份《关于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原告将个人持有的5223886股股票无偿赠与被告,被告保证从持股之日至少在公司服务满5年。文件签署后,双方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2004年7月15日,原被告再次签署《股权赠与协议》,原告又将个人持有的962294股股票无偿赠与被告,被告于同日承诺:五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离职,否则向原告进行经济赔偿,双方约定了赔偿计算标准。
2007年8月27日,被告辞去副总经理、董事职务,离开公司。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服务期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股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被告尚未履行的剩余4个月服务时间所对应的348259股股票,应当退还给原告柴国生,并依据双方约定赔偿原告19294014.7元。 即对于约定的经济赔偿,法院也予以了支持。
律师评论
我们从法院判决来看,对于因员工过错终止劳动合同,股权激励协议约定在该情形下公司有权无偿回购激励股权的有关约定,它效力是被认可的。
一方面,既然公司以一定条件向员工授予股权,也就享有在特定条件下收回股权的权利。
另一方面,员工侵害来了公司合法权益,也应当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公平原则来看,公司予以无偿回购,不退回保证金也并无不当。
如果在此之外公司还对员工另行起诉要求赔偿,在赔偿范围的确定上,员工可以主张扣除已被收回的股权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