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营改增后限售股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无论是营业税还是增值税,买卖股票的价差,都要征税。但是限售股,尤其是公司上市之前的原始股东,在公司上市后,转让股票,是否按照转让股票,计算价差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下发后对此予以了明确。
(一)营业税相关规定
1.购入股票与转让股票的营业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提示:根据营业税的有关规定,购入股票,不征收营业税,但是转让股票,征收营业税。
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是指存款利息不征收营业税。所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存款利息收入,都不征收营业税。
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也是指购入金融商品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所以,购入股票取得股息,只要不转让股票,不征收营业税。
转让股票要按照转让金融商品征收营业税。如A公司100元购入某支股票,105元卖掉,持有期间取得股息3元,则应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是:105-(100-3)=8(元)
2.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提示:在营业税中,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征收营业税。
3.原始股东转让股票的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买卖股票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营业税,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但是原始股东在公司上市发行股票之前,持有股权,上市之后变成了股票,转让这类股票,是否按照买卖股票缴纳营业税没有明确规定。
提示:根据法理,对公权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对私权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税务机关应依法征税,纳税人应依法纳税,在是否纳税不清楚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选择不纳税,税务 机关应选择不征税。
(二)增值税相关规定
1. 转让限售股应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1)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3)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提示:原始股东持有的股权,许多属于限售股。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关于如何确定限售股买入价的规定,实际是明确了转让限售股,应该缴纳增值税,同时也明确应该缴纳营业税。
2.转让股票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提示:在营业税时,持有股票期间取得的股息,应冲减购入股票的价格,实际是计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营改增后,没有将持有期间的股息作为价差征收增值税的规定。还是按照上面的例子,A公司100元购入某支股票,105元卖掉,持有期间取得股息3元,则应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是:105-100=5(元)
3.股息收入与股权转让收入的增值税。
根据营改增的法规,尽管目前没有免税的规定,但是也没有征税的规定,股息收入和转让股权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提示:根据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取得股息收入,只要不转让股票,股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转让股权,也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之后股息收入以及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不征税与免税不同。不征税,是指不在征税范围,是不需要发文明确的,只要没有征税的依据,就不征税。免税,是指在征税范围,有纳税义务,只不过免除了纳税义务,这是需要明确规定的。
(三)营改增后营业税的追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十条规定,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二、五、六条规定的应税行为,此前未处理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纳税人转让限售股,应追缴营业税。限售股的营业税问题,是否可以适用上述条款呢?应该是可以的,因为税法规定不明确,才导致转让限售股的纳税人,没有缴纳营业税,这是税务机关的责任。
㈡ 我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如低于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按照什么价值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四条的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的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㈢ 限售股:送股,转股,派息个税,增值税税基如何确定
一、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限售股持有期间发生送、转股,在计算增值税时如何确定买入价?
例:A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持有B上市公司限售股100万股,首次IPO发行价10元,限售股持有期间发生10送10,A公司将200万股股票全部售出,平均售价12元/股。
问:A公司转让200万股股票,如何确认买入价与增值税销项税额?
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
“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执行上述规定需注意:由于送转股后股数增加,股价会自动调整为除权价,因此计算增值税时,股票售价与买价必须按口径执行。在存在送转股的情况下,如果买入价按照IPO发行价10元/股确定,则股票转让价应按复权价24元/股确定,即A公司100万股发行价10元/股,按24元/股卖出,销项税额=100×(24-10)÷(1+6%)×6%=79.25万元
另一种计算方法是,按照实际售价12元/股作为售价,总售价为200万股×12元/股=2400万元,则200万股的买入价应调整为除权价5元/股(100万股买入价10元/股,总买价1000万元),销项税额=(全部售价-全部买入价)÷(1+6%)×6%=(2400-1000)÷(1+6%)×6%=79.25万元
由此可见,只要售价与买价的执行口径一致(复权价或除权价),两者计算结果是一致的。
本例如果10送10后,实际售价仍为10元/股,若买价仍按10元/股确定,意味着股价从10元上涨到20元却不用缴纳增值税,这样理解显然是不对的。
此外,限售股在禁售期内派息,不征增值税,上述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不变。
二、上市公司员工转让股权激励形成的限制性股票,在禁售期内发生送转股的,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例:某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于2013年3月1日授予员工限制性股票1000万股(其中员工李某工作5年,成绩优秀,被授予100万股),授予价格每股20元,股票登记日收盘价格为36元。2014年4月,公司实施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2013年底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送3股,转增2股,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4月30日。2015年11月7日解禁(本批解禁30%),当日收盘价为41元。
问:如何计算李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被授权人取得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计征方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应纳税额=(限制性股票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被授权人限制性股票解禁后再转让的,根据财税字[1998]61号文件免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限制性股票禁售期内,发生股本溢价转增股本(转股)的,需要相应调整“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与“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若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送股),还需调整“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
李某2015年11月7日解禁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1)授予100万股,送转后股数为150万股。
送股在税法中理解为“先分配,再投资”,实际投资成本需追加调整为:100×20+30=2030万元
实际每股投资成本=2030/150=13.5元/股
(2)本批次解禁30%,即150万股×30%=45万股
100万股股权登记日收盘价为36元,150万股股权登记日收盘价调整为:36×100/150=24元/股
本批次解禁公允价=(24+41)/2=32.5元/股
(3)应纳税所得额=(32.5-13.5)×45万股=855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8550000/12×45%-13505)×12=3685440元。
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件,上述税款可在限制性股票解禁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
㈣ 请教债务重组所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债务重组通常发生在债务人陷于一定的财务困难,无法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的情形下,经双方协商,债权人同意延期支付或削减债务本金或利息,或允许债务人用非现金资产抵债,从而减轻或减缓债务人的偿债压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债务重组已成为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有效解决长期欠款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对企业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财务处理做了明确规定,然而从税务角度,债务重组过程中,双方当事企业可能涉及哪些纳税义务呢?一般来说,债务重组主要涉及到流转税与企业所得税两个层面的税务问题。
一、
债务重组中涉及的流转税处理
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常涉及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纳税事项。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当债务人以实物资产抵偿债务时,不仅应做债务重组的财务处理,而且应作计缴增值税的财务处理。营业税纳税事项主要发生在以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抵债的债务重组中,因为此种方式的债务重组,实质上也是债务人向债权人转让无形资产,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计缴营业税。此外,若债务重组涉及到消费税的应税项目时,还应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缴消费税。
1.
债务人以原材料、产成品等存货抵偿债务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属于自产应税消费品,还需在计缴增值税的同时按规定缴纳消费税。计税时应正确确定其应税销售额,有销售额的按销售额计缴增值税,无销售额的按以下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若属于应纳消费税的货物,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率)。计缴消费税时,属于从价计征的,按同类最高售价计缴;属于从量计征的,按移送数量及适用税额计缴。例如:甲企业欠乙企业购货款100万元,甲企业因资金困难不能如期支付,双方协商同意甲企业用产品抵偿债务。该产品实际成本60万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格(公允价值)80万元。甲、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17%,且属于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税率10%。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债务方的甲企业,是用自己的产品抵偿债务,从税法角度看,是一种视同销售的行为,因此按税法规定,甲企业应计征增值税销项税13.6万元(80万元×17%),消费税8万元(80万元×10%)。
2.
债务人以无形资产抵偿债务时,属于无形资产转让行为,应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以抵债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营业税。
3.
债务人以固定资产(动产)抵偿债务时,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视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计缴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需特别注意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计税依据为销售额,而该销售额是不包括其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所以,在计税时,应将抵债金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然后再乘以税率(征收率),销项税额=抵债金额÷(1+税率或征收率)×税率或征收率。
4.
债务人以固定资产(不动产,如房屋、建筑物)抵偿债务时,应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销售不动产的情况,计缴营业税。其中,自建的不动产应以抵偿债务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对于外购的不动产,按照财税[2003]016号文件的规定,应以抵偿债务的金额扣除买价后的差额作为计税依据。
5.
若债权人为金融企业,在修改其他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债权人应根据债务重组协议正确划分未来应收款中的本金和利息,对未来应收款所包含的利息计缴营业税。因为金融企业债权人在对债务人作出让步修改其他条件的债务重组时,需要将展期后应收的利息在债务重组日提前确认以计算到期应收金额和债务重组损失。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这部分利息在债务重组日计入“中长期贷款-债务重组贷款”,这样,将来的利息收入被提前资产化,由此造成其未来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减少,因此,对其发生的或有收益(利息)也应一并计缴营业税。
此外,在债务重组中,凡涉及计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还均应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规定,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总额为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计缴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
债务重组中涉及的所得税处理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在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方法上,采取了税法与会计适当分离的模式,因此,债务重组行为会对企业所得税产生一定的影响。为规范债务重组中收益与损失的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处理办法》,办法中明确了债务重组过程中债权人以债务人双方由于债务重组而产生的所得或损失的所得税处理方法。
1.
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时,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2.
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债务人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应当将用以清清偿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计税成本的差额确认为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用以清偿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同时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3.
债务转为资本时,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债权人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并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4.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有关税法只对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大于将来应付金额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对于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小于将来应付金额的情况未予以明确,如果发生此种情况,从性质上分析,应属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无偿捐赠,债务人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该捐赠部分;债权人应将接受的捐赠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需注意的是,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债务人涉及或有应付金额、债权人涉及或有应收金额时,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的真实发生原则和确定性原则,由于或有应付(收)金额不一定必然发生,其金额也是事先预计的,因此债务人、债权人在计算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时不得包含或有应付(收)金额。
5.
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
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其他税种处理
1.
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凡书立购销合同、产权转移合同的,均需要缴纳印花税。因此,除经法院裁定而发生的债务重组外,无论其他何种债务重组方式,都要经过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协商、并最终签订债务重组的书面协议。而这种债务重组协议,依债务重组方式的不同可分别属于购销合同性质、财产权属转移书据性质或同时兼有购销合同和财产权属转移性质,所以应按不同的合同性质和适用的税率分别计缴印花税。
2.
契税
当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土地抵偿债务时,按照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视同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转让,其承受人为纳税义务人。因此发生这种情况的债务重组时,作为承受方的债权人除了按会计准则规定做债务重组的相关会计处理外,还应按税法规定计缴契税。
3.
房产税
债权人取得的抵债资产为房屋、建筑物时,应按照房产税有关规定以会计准则规定的入账价值为计税依据缴纳房产税。
综上所述,债务重组业务中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存在一定的纳税义务。因此,在企业做出债务重组决策时,应充分考虑到税负成本对债务重组中损益的影响。同时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即确认无法收回3年以上),并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允许税前扣除,而采取债务重组方式,在重组的当年即可将坏账损失部分作为重组损失冲减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提前抵减所得税的支出,缓解流动资金压力,因此利用债务重组处理坏账也为企业找到了新的税收筹划空间。
㈤ 转让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3000元,怎么计算增值税
您好,3000是含税收入,增值税=3000*6%或3%/(1加6%或3%)
㈥ 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如何缴纳增值税
适用税率6%。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2、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现改为10%)。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现改为16%)。
4、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6)重组股票的增值税计算扩展阅读:
税率调整
从2018年5月1日起,国务院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根据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2019年4月1日起,中国下调进口货物增值税率,这将使进口企业全年进口环节增值税税负减少约2250亿元人民币,消费者税负减少13.5亿元人民币,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㈦ 金融商品转让如何缴纳增值税
转让金融商品增值税计算:
金融商品转让,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转让应交增值税=(3000-2500)/(1+6%)×6%
用售出得到的价款减去成本。
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金融商品转让账务处理规定:
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来账务处理。
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
借:投资收益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等科目
交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
借:投资收益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㈧ 资产重组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正面回答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二、分析详情
由于增值税是对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行为进行征税,而上述资产重组过程中,纳税人真正转让的不是货物、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而是实物资产及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即转让的是一个整体业务,而非构成业务的各项单独的资产,故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三、资产重组的形式
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