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市退市新规定
1.新增市值退市,连续20个交易日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将被市值退市。
2.面值退市标准明确为“1元退市",并设置了过渡期安排:触及面退的个股,“低面”时间从新规之前开始的,按照原规则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3.取消单一净利润和营收指标的退市指标。新规下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且营收低于1亿元,将被戴上*ST,连续两年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且营收低于1亿元,将被终止上市退市风险警示股票被出具非标审计报告的,触及终止上市标准。
4.新增重大违法财务造假指标:连续2年财务造假,营收、净利润、利润、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总额达5亿元以上,且超过相应科目两年合计总额的50%。重大违法类退市连续停牌时点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法院判决之日,延后到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判决生效之日。
5.新增规范类指标,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和半数以上董事对于半年报或年报不保真两类情形。出现上述情形,且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再有两个月未改正,终止上市。
6.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明确连续两年触及财务类指标即终止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可转债同步终止上市。
7.交易类退市不设退市整理期。其余类型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退市整理期从30个交易日缩减至15个交易日。
拓展资料:
股票退市是指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或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
退市可分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
主动性退市:
是指公司根据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主动向监管部门申请注销《许可证》,一般有如下原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定不再延续;股东会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破产;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结构、布局。
被动性退市:
是指期货机构被监管部门强行吊销《许可证》,一般因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风险等原因。
情况有哪些?
1、私有化退市
私有化退市一般以主动退市完成。比如辽河油田(000817)和锦州石化(000763)。
2、换股退市
换股退市一般也是主动退市。换股退市后,原股东会成为另一家公司的股东。比如S山东铝(600205)、S兰铝(600296)换股和中国铝业(601600)换股后,原S山东铝(600205)、S兰铝(600296)的股东就变成了中国铝业(601600)的股东。
3、亏损退市
亏损退市一般是被动退市。ST股票,如果上市公司连续3年亏损,就会暂停上市,若在规定期限内还是达不到恢复上市的条件,就会被退市。比如*ST精密(600092)S*ST龙昌(600772)就是因为暂停上市后依然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公布年报而被退市。
4、股价低于1元退市
股价低于1元退市一般也是被动退市。如果上市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都低于1元,就会被交易所强制终止上市。比如ST中弘(000979)。
但凡退市就要有一个退市标准问题,上市公司退市采用单一标准:三年连续亏损即退市。上市公司退市是由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该公司仍然存在,仍可经营。而期货机构退市则由存在变成消亡,这也是退市制度迟迟不能出台的重要原因。
2. 退市新规是什么
以下为退市新规的要点:
1、新增市值退市,连续20个交易日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将被市值退市。
2、面值退市标准明确为“1元退市”,并设置了过渡期安排:触及面退的个股,“低面”时间从新规之前开始的,按照原规则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3、取消单一净利润和营收指标的退市指标。新规下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且营收低于1亿元,将被戴上*ST,连续两年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且营收低于1亿元,将被终止上市;退市风险警示股票被出具非标审计报告的,触及终止上市标准。
4、新增重大违法财务造假指标:连续2年财务造假,营收、净利润、利润、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总额达5亿元以上,且超过相应科目两年合计总额的50%。重大违法类退市连续停牌时点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法院判决之日,延后到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判决生效之日。
5、新增规范类指标,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和半数以上董事对于半年报或年报不保真两类情形。出现上述情形,且公司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再有两个月未改正,终止上市。
6、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明确连续两年触及财务类指标即终止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可转债同步终止上市。
7、交易类退市不设退市整理期。其余类型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退市整理期从30个交易日缩减至15个交易日。
8、关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在新规前已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决定书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适用原规则;新规施行后收到相关告知书的,以2015至2020年财务数据按照原规则标准判断其是否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020年及以后年度财务数据按照新规标准判断其是否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9、深市设立风险警示板,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设置交易量上限,每日累计买入单只股票不得超过50万股。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该板股票,需签风险揭示书。参与退市整理股票,需满足“50万元资产+2年投资经验”的门槛。
(2)股票退市问责制度扩展阅读:
交易所设置了新旧退市制度的过渡期安排:已暂停上市的,2020年年报披露后,仍执行旧的退市制度;已实施风险警示的,则安排了以下处理方式:
1.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且未触及原规则暂停上市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2.未触及新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3.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但触及旧暂停上市规则的,不暂停上市,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4.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按照新规实施风险警示。
中国金融信息网——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
3. 退市制度的制度方案
(一)增加净资产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数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二)增加营业收入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三)增加审计意见类型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四)增加市场交易指标
在本所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在本所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如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盘价同时触及前述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和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的标准,公司股票应终止上市。
前述交易日均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
上市公司因前述市场交易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其股票不再经过退市风险警示和暂停上市环节,将被直接终止上市。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充分揭示退市风险,本所将要求上市公司在其股票可能触及前述终止上市标准时,及时、充分地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五)扩大适用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的指标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应当至少同时符合下述条件,方可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数;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数;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
(五)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六)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七)不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不符合前述条件的,本所不受理其恢复上市申请,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恢复上市后,应在本所风险警示板交易一定期间。 完善退市程序,提高退市效率,减少恢复上市程序中的主观判断,明确恢复上市申请的审核期限。
(一)简化终止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
上市公司出现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在该情形出现后15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暂停上市公司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且被受理的,本所上市委员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对其申请进行审核;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上市公司对前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本所相关规定向本所复核委员会申请复议。
(二)明确审核期限
对暂停上市公司提出的恢复上市申请或者终止上市复核申请,本所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作出决定。上市公司补充材料的期限不计入审核期限。
前述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期限累计均不得超过30个交易日。申请人未按本所要求在前述期限内补充材料的,本所在该期限届满后继续对其所提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其作出相应决定。 完善现行的特别处理风险警示制度,设立风险警示板,将被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股票及其他重大风险公司的股票安排在风险警示板中集中交易。
根据风险警示的需要,本所对风险警示板采取必要的交易限制措施、市场监控措施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对板块内公司实施严格的信息披露监管,其股票行情信息独立显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后,本所给予其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的次日终止上市,本所对其予以摘牌。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应当选择并申请将股票转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或者本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公司不申请的,本所安排其股票在本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本所设立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为退市公司股份转让和信息披露等提供相应的服务,该系统实施适应退市公司特点的股份转让安排,采取严格的股份转让限制措施、市场监控措施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并要求公司通过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指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平台或其他公开媒体公告其重大信息。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的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一)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
(二)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
(三)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四)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五)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须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
(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数;
(七)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八)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九)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十)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不配合退市相关工作的,本所自其股票终止上市后3年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重新上市的申请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审核,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决定。
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后,应在本所风险警示板交易一定期间。 对新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规则,并按下述情形分别处理:
(1)对于2012年1月1日前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本所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2)对于2012年被实施暂停上市的公司,如公司在发布2012年年报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并被本所受理,本所将在受理其申请之日后的30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累计不超过30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期限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2年年度报告的,本所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新规则发布后,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3项新增指标的计算不溯及以前年度数据,即以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年数,以2012年、2013年年报数据为最近两年数,最近三年数和最近四年数以此向后类推。
新规则发布后,新增的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收盘价两项指标,自新规则施行之日起适用。
原规则中已有规定且在新规则中继续沿用的指标,不适用新老划断原则,应连续计算相关年度数据。
原有退市条件简表 退市条件 退市风险警示处理 暂停上市 终止上市 连续亏损 两年 三年 四年 连续三年亏损的暂停上市公司未如期披露年度报告 —— —— 连续三年亏损的暂停上市公司,其后一年未在法定期限披露年度报告 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 两个月 四个月 六个月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两个月 四个月 六个月 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 ―― 自规定期限届满的下一个交易日 在本所规定的期限
内仍不能达到上市
条件 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披露本所同意其解决方案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披露公告后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暂停上市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以终止上市为目的回购股份或者要约收购后,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 —— 公司披露收购结果公告或其他相关权益变动公告 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 ―― ―― 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 股东大会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 ―― 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公司解散 披露可能被解散公告后的下一交易日 ―― 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披露法院受理申请裁定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 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 公司暂停上市后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 —— 公司暂停上市后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 ――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 ―― ――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 调整后退市条件简表退市条件 退市风险警示
处理 暂停上市 终止上市 备注 连续亏损 两年 三年 四年 因财务指标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 ―― ―― 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财务指标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 扩大“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指标的适用范围 净资产连续为负 一年 ―― 两年 新增 营业收入连续低于1000万元 两年 三年 四年 新增 年度财务报告连续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一年 两年 三年 新增 因财务指标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出具意见或否定意见 ―― ―― 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财务指标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 新增 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 两个月 四个月 六个月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两个月 四个月 六个月 成交量(不适用于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 ―― ―― 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 新增 收盘价(不适用于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 ―― ―― 连续3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新增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 ―― ―― 因净资产指标被予以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因净利润指标被暂停上市后,其后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 新增 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 ―― 自规定期限届满的下一个交易日 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披露本所同意其解决方案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披露公告后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暂停上市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以终止上市为目的回购股份或者要约收购后,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 —— 公司披露收购结果公告或其他相关权益变动公告 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 ―― ―― 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 股东大会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 ―― 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公司解散 披露可能被解散公告后的下一交易日 ―― 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披露法院受理申请裁定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 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 公司暂停上市后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 —— 公司暂停上市后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公司暂停上市后未在规定期限提交补充说明或者相关材料 —— —— 未在规定的30个交易日内提交补充说明或者相关材料 新增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 ——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 —— ——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 一、完善退市标准,建立市场化和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
原先《股票上市规则》对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规定的主要退市标准如下:
(1)最近年度连续亏损;
(2)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3)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
(4)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5)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6)法院宣告公司破产;
(7)公司解散。
2006年11月29日发布的《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规定了专门适用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几项退市标准:
(1)净资产为负值;
(2)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3)对外担保余额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的100%以上;
(4)关联方违法违规占用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占净资产的50%以上;
(5)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
(6)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面值;
(7)连续120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本次修订对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标准进行改进整合,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标准体系。新增及变更的退市标准如下:
(一)净资产为负值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因前期差错追溯重述导致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其股票交易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的,其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二)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因前期差错追溯重述导致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其股票交易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继续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其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三)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其股票交易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其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仍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四)暂停上市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因连续亏损、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因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导致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其股票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首个年度报告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五)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
仅发行A股的主板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的,其A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仅发行B股的主板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的,其B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的主板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同时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A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B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的,其A股、B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的,其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
(六)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
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A股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A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B股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B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同时出现每日A股、B股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A股、B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
(七)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不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
中小企业板沿用“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退市标准,但调整为“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的,其股票直接终止上市”,该项退市标准不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
二、改进恢复上市程序,明确恢复上市条件
(一)针对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长期“停而不退”的现象,完善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程序如下:
本所将在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公司应本所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须在累计不超过三十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二)为遏制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通过各种方式规避终止上市,完善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条件如下:
因连续亏损、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等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申请恢复上市的,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6.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7.不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暂停上市情形;
8.本所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加强退市风险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触及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等退市标准的,不再经过退市风险警示环节,股票将被直接终止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充分揭示退市风险,要求上市公司在知悉即将触及上述退市标准时,及时、充分披露其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四、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
为给投资者在公司退市前提供必要的交易机会,在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后,给予公司股票三十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板”进行交易。三十个交易日期满后,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五、做好退市后续安排,维护投资者利益
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转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
六、引入重新上市制度
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达到本所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申请重新上市的公司,应当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2.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
3.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4.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5.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标准审计报告;
6.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7.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8.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
9.公司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须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
10.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公司在终止上市过程中未能配合本所相关工作的,本所自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三年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七、设立过渡期,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衔接
为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本所将依据本方案修改现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等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则”),发布实施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配套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则”),并按新老划断的原则作出如下安排:
新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适用原规则,并按下述情形处理:
(1)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本所将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对其作出是否核准其恢复上市的决定;
(2)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后暂停上市的公司,本所将在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对其作出是否核准其恢复上市的决定。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累计不超过三十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
新规则发布后,在判断上市公司是否触及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和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等退市标准时,不追溯计算以前年度数据,以公司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以2012年、2013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及最近四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以此类推。
主板上市公司触及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等退市标准的,自新规则施行之日起适用。
新规则发布后,上市公司触及原规则已有且新规则继续沿用的退市标准的,不适用新老划断原则,应当连续计算其相关期限。
4. 我国退市制度
我国退市制度
1、买股票的心态不要急,不要只想买到最低价,这是不现实的。真正拉升的股票你就是高点价买入也是不错的,所以买股票宁可错过,不可过错,不能盲目买卖股票,最好买对个股盘面熟悉的股票。
2、你若不熟悉,可先模拟买卖,熟悉股性,最好是先跟一两天,熟悉操作手法,你才能掌握好的买入点。
3、重视必要的技术分析,关注成交量的变化及盘面语言(盘面买卖单的情况)。
4、尽量选择热点及合适的买入点,做到当天买入后股价能上涨脱离成本区。不过从参与者的心愿来说是希望越短越好,最好是达到极限,就是一个交易日,如果允许进行T+0交易的话则目标就是当天筹码不过夜。当然,要把短线炒股真正做好是相当困难的,需要投资者付出常人难以想象的精力。
所有的涨幅和盈利全部都是靠自己的运气。总的来说,看能力,看眼力,看运气。
5. 股市退市制度是指什么
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一项基础性制度,是指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关于上市公司暂停、终止上市等相关机制以及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配套机制的制度性安排。
在股市当中,投资者非常害怕股票退市这种情况,因为很有可能造成严重的亏损,今天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股票退市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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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退市是什么意思?
股票退市其实就是指上市公司不满足交易方面的相关要求,然后自主的或者是被动的终止上市的情况,即由一家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
退市有两种,一种为主动性退市,另一种为被动性退市,公司自主决定要退市,这属于主动性退市;被动性退市一般由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风险等原因造成的,结果就是监督部门强制吊销该公司的《许可证》。当满足下面这三个条件时,这意味着这个公司满足退市的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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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退市了,没有卖出的股票怎么办?
如果说股票退市,那交易所就会有一个退市整理期,换句话说,一旦某个股票触发了退市条件,就会遇到强制退市的状况,那么在这期间可以把股票卖出去。过完退市整理期,这家公司就退出二级市场了,不可以再进行买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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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如果等到退市整理期之后,还没有卖出股票的,就只能够在新三板市场上来进行相应的买卖交易了,新三板实际上就是专门处理退市股票的,伙伴们要是想在新三板进行股票买卖,要想进行买卖还需要在三板市场上开通一个交易账户。
要知道的是,退市后的股票,存在“退市整理期”,尽管说可通过这一时期卖出股票,可是本质上对散户是很不利的。股票如果进入退市整理期,最先一定是大资金出逃,小散户的小资金是很难卖出去的,因为时间、价格、大客户优先是卖出成交的原则,因而等到股票卖出之时,现在的股价已经出现了大幅度的下降,散户就亏损很严重了。注册制下,购买退市风险股的散户们要面临不小的风险,所以说万万不能买入ST股或ST*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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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科创板退市制度包含哪些方面科创板退市规则有哪些
你好,科创板退市制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科创板退市环节:公司触及终止上市的标准,股票直接终止上市,不再适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程序。
(2)科创板退市时间:退市时间缩短为两年,首年不达标ST,次年不达标直接退市;退市整理期为三十个交易日,累计停牌时间不超过五个交易日。
(3)重大违法退市指标: 重大违法“一退到底”,取消暂停上市,实施永久退市。
(4)市场类退市指标:构建成交量、股价、股东人数和市值四类退市标准,保留现有未按期披露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等基础上,增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等合规性退市指标。
(5)交易类退市指标:强制退市交易标准达到一项即终止上市。科创板还首次引入市值标准,对于连续20个交易日市值低于3亿元的上市公司进行强制退市。
(6)财务标准强制退市:以下情形首年不达标实施 *ST 警告,次年不达标则直接退市。还有通过引入扣非净利润和营业收入双重指标,连续两年扣非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上市公司将被强制退市。
风险揭示: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不保证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7. 新《证券法》对退市制度作了哪些调整
原《证券法》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六条规定了股票、公司债券先暂停上市、后终止上市的程序,并具体规定了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情形。新《证券法》新增第四十八条,不再规定具体的终止上市情形,改为由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作出规定。同时,取消了证券暂停上市制度,对于出现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
8. 股票退市制度
在股市当中,股票退市对于投资者而言,相当不友好,很大可能性会给投资者带来亏损,关于股票退市也有很多重点内容,今天给大家讲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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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退市是什么意思?
股票退市也指的是上市公司不符合交易相关财务要求以及其他要求等等,要么自主终止上市或者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况,会出现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
退市有两种,一种为主动性退市,另一种为被动性退市,公司自主决定要退市,这属于主动性退市;通常由于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风险等因素,造成被动性退市,监督部门会采取相应的惩罚,例如吊销公司的《许可证》。当一个公司满足下面三个条件后就可以退市了:
如何辨别公司的好坏是很多人都不清楚的一件事情,或者在分析的时候有所缺漏,直接导致了亏损的这一结果,这个平台是免费诊股的,直接输入股票代码,即可看你买的股票到底好不好:【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当前估值位置?
二、股票退市了,没有卖出的股票怎么办?
假如股票退市了,交易所就会有一个退市整理期,这么说吧,一旦股票满足了退市条件,就会采取强制退市措施,那么可以在这个期间把股票卖出去。过了退市整理期之后这家公司就退出二级市场,不能够再进行买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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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如果等到退市整理期之后,还没有卖出股票的,当做买卖交易的时候,仅能通过新三板市场上进行了,新三板实际上就是专门处理退市股票的,朋友们,如果你们需要在新三板买卖股票,想要进行交易还得在三板市场上开通一个交易账户。
要注意的是,股票退市后,存在“退市整理期”,在这一期间,虽然可以选择把股票卖出。然而实际上对散户是很不友好的。股票如果进入退市整理期,首先肯定是大资金出逃,小散户的小资金卖出去是很难的,因为卖出成交的原则是三个优先--时间优先价格优先大客户优先,因此待到股票被卖出去了,现在的股价已经出现了大幅度的下降,散户亏损的实在是太过于惨重了。注册制下,购买退市风险股的散户们要面临不小的风险,因此ST股或ST*股这两种是千万不能买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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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退市制度新规
法律分析:一是从严设置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指标。二是调整优化组合类财务指标。三是完善重大违法类退市的限制减持情形。
法律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
三、对于新《上市规则》生效实施前因触及原《上市规则》第13.2.1条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以及已经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司,在公司2020年度报告披露前,本所对其股票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在公司2020年度报告披露后,本所适用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其股票是否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
四、对于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出现2018年度至2020年度连续亏损但未触及新《上市规则》第13.3.2条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在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本所适用新《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决定是否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10. 退市新规2021解读
其中最受关注的,是从严设置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指标:将造假年限由3年减少为2年;将造假比例由100%降至50%;造假金额合计数由10亿元降为5亿元;同时新增营业收入指标。而证监会在交易所发布新规后,也同时发布答我问,表示证监会将拓宽多元退出渠道,强化退市监管力度,加快制定相关投资者保护制度,强化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退市、监管执法等全流程全链条监督问责,推进《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不折不扣落实落地。受市场高度关注的退市制度改革终于落地!2020年12月31日深夜,围绕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多项配套规则(以下合并简称“退市新规”)。
【拓展资料】
以下为退市新规的要点:
1、新增市值退市,连续20个交易日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将被市值退市。
2、面值退市标准明确为“1元退市”,并设置了过渡期安排:触及面退的个股,“低面”时间从新规之前开始的,按照原规则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3、取消单一净利润和营收指标的退市指标。新规下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且营收低于1亿元,将被戴上*ST,连续两年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且营收低于1亿元,将被终止上市;退市风险警示股票被出具非标审计报告的,触及终止上市标准。
4、新增重大违法财务造假指标:连续2年财务造假,营收、净利润、利润、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总额达5亿元以上,且超过相应科目两年合计总额的50%。重大违法类退市连续停牌时点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法院判决之日,延后到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判决生效之日
5、新增规范类指标,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和半数以上董事对于半年报或年报不保真两类情形。出现上述情形,且公司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再有两个月未改正,终止上市。
6、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明确连续两年触及财务类指标即终止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可转债同步终止上市。
7、交易类退市不设退市整理期。其余类型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退市整理期从30个交易日缩减至15个交易日。
8、关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在新规前已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决定书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适用原规则;新规施行后收到相关告知书的,以2015至2020年财务数据按照原规则标准判断其是否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020年及以后年度财务数据按照新规标准判断其是否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9、深市设立风险警示板,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设置交易量上限,每日累计买入单只股票不得超过50万股。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该板股票,需签风险揭示书。参与退市整理股票,需满足“50万元资产+2年投资经验”的门槛。
此外,交易所还设置了新旧退市制度的过渡期安排:已暂停上市的,2020年年报披露后,仍执行旧的退市制度;已实施风险警示的,则安排了以下处理方式:
1.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且未触及原规则暂停上市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2.未触及新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3.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但触及旧暂停上市规则的,不暂停上市,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4.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按照新规实施风险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