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国铝业 听说要重组。是好还是坏 该不该买 这只股票。 求意见。什么时候买最好
② 新规持续发酵,64股终止重组!
自重组新规实施以来,受新政影响,上市公司重组搁浅数量激增。
华神集团(000790)公告称,公司决定撤回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公司首次通过并购战略扩大医药领域布局的计划搁浅。
此前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此次修订从认定标准、监管配套、中介机构责任等三方面对重组上市行为提出了十分严格的监管要求。
“重组新规主要规范并购重组,促进估值体系修复,引导资金脱虚就实。”对此,华南一家券商投行人士如是说,特别是完善了借壳上市认定标准,多方位围堵规避借壳。今后要想规避借壳需要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四个会计科目同时不触线,财务上操作难度明显加大。
类似借壳接连被叫停
申科股份对外公告称,公司收到通知,经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第56次工作会议审核,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未获通过。审核意见为: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披露不充分,标的公司本次交易作价与历次股权转让定价差异合理性披露不充分,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申科股份曾发布《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之回复》的公告。证监会要求申科股份结合相关方背景及投资意图,补充披露华创易盛高价受让上市公司股权并拟参与募集配套资金、樊晖拟参与募集配套资金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特意为本次交易设计的相关安排,上述各项交易是否为一揽子交易,是否存在其他协议或安排,是否存在规避重组上市监管的情形说明。
对上述质疑,申科股份回应称:华创易盛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进程中,已经确定了对上市公司运行战略投资的策略,其披露了未来不排除通过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或通过协议转让、二级市场增持等方式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华创易盛当时已有意愿在未来重组方案确定后,若需要募集配套资金,华创易盛愿意参与认购。除已经披露的协议及其安排外,上述各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协议或者安排,不存在规避重组上市监管的情形。
不过,从审核结果来看,监管部门显然没有认同公司的说法。类似的重组设计同样出现在金刚玻璃上,证监会同样也没有放行。从反馈意见来看,证监会同样要求公司披露不构成借壳上市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存在规避借壳上市的情形。
64家公司终止重组
统计数据显示,累计已有16家公司宣布终止重组,取消定向发行计划。自6月17日重组新规发布以来,受重组新规影响,64家上市公司不得不放弃了定向发行计划。早在今年前5个月,单月终止资产重组的公司最多不超过20家。可见,自重组新规以来,终止重组公司上升的趋势十分明显。
③ 西南策略:重组新规落地 创业板能否牛市再来
摘要
对比之前的版本,本次的重组新规主要针对五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取消重组认定中的“净利润”指标、进一步缩短“累计首次原则”至36个月、解除创业板重组上市的“一刀切”禁令、恢复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加大对违反业绩补偿协议和盈利承诺的问责力度。
我们认为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如下:
1、取消重组认定中的“净利润”指标,有利于上市公司的资源整合和质量提升。
2、缩短“累计首次原则”至36个月,从时间维度整体放松了认定标准,也有利于收购方加快注入优质资产。
3、解除创业板重组上市的“一刀切”禁令有利于创业板公司资产质量的改善,也拓宽了科技创新企业的上市渠道。
4、恢复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对上市公司置入资产的现金流形成支撑,符合经济承压的大环境和国际化改革的大趋势。
5、加大对违反业绩补偿协议和盈利承诺的问责力度体现了证监会治理并购乱象的决心,是对之前政策执行的经验总结和改进。
我们认为对创业板走势影响如下:
创业板业绩走势 有望复制2014年第109号令后的状况: 并购重组数量与政策松紧高度相关,政策放松后并购重组数量增加,创业板业绩改善有望加快。
创业板指数走势 则需要观察业绩改善中内生因素的强弱: 在当前市场风格下,市场对业绩的内生性、可持续性关注更高。仅有外生性的注入而非可持续性的业绩改善,对股价支撑难以构成有力支撑。
当前,创业板业绩改善有三方面有利因素: (1)科技周期见底,5G牌照下发,利好TMT相关全产业链。(2)业绩承诺结束高峰已过,商誉减值压力退潮。(3)重组新政落地,优质资产加速注入。 基本是内生外生各占一半。
投资策略: 总体而言,成长股业绩趋势明显好于周期股。 可以关注创业板科技龙头,如卓胜微(300782)、宁德时代(300750)、上海钢联(300226)、锐科激光(300747)、圣邦股份(300661)、广和通(300638)、亿联网络(300628)、汇纳科技(300609)、精测电子(300567)、深信服(300454)、亿纬锂能(300014)等。此外,创业板壳资源也可适时关注。
风险提示:政策超预期收紧,5G推进受阻。
正文
10月1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经过四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重组新规正式落地,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对比之前的版本,本次的重组新规主要针对五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取消重组认定中的“净利润”指标
进一步缩短“累计首次原则”至36个月
解除创业板重组上市的“一刀切”禁令
恢复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
加大对违反业绩补偿和盈利承诺的问责力度。
我们认为这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如下:
取消重组认定中的“净利润”指标,有利于上市公司的资源整合和质量提升。
在2016年重组办法所列七类重大资产重组认定标准中,第三类是“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利润的比例达到100%以上”,亏损和盈利能力较弱的公司很容易触发这一指标,不利于公司采用市场化方法提升资产质量。本次修订取消了相关规定,鼓励公司吐故纳新、整合资源。
缩短“累计首次原则”至36个月,从时间维度整体放松了认定标准,也有利于收购方加快注入优质资产。
重大资产重组的认定期限在2014年的第109号令中没有限期,2016年修订为60个月内,本次再次缩短为36个月,进一步放松了认定的标准,也支持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取得控制权后加快注入优质资产。
解除创业板重组上市的“一刀切”禁令有利于创业板公司资产质量的改善,也拓宽了科技创新企业的上市渠道。
2013年11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明令禁止创业板公司实施重组上市。此次新规允许“符合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不仅有助于创业板公司质量的改善,也为科技创新企业打开了新一条上市渠道。
恢复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对上市公司置入资产的现金流形成支撑,符合经济承压的大环境和国际化改革的大趋势。
恢复配套融资改善了上市公司在经济承压背景下置入资产的现金流压力,也符合国际重组上市的惯例,有助于推进外资在我国权益市场的长期布局。
加大对违反业绩补偿协议和盈利承诺的问责力度体现了证监会治理并购乱象的决心,这是对之前政策执行的经验总结和改进。
新规中 新增了问责条款, 明文规定“交易对方超期未履行或者违反业绩补偿协议、承诺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有助于减轻信息不对称现象,打击恶意炒壳行为。
回顾重大资产重组政策的历次变化:2014年政策进入宽松期,并购重组井喷式增长,潜在风险也逐渐积聚;到2016年,监管层收紧了重组政策,对炒壳、囤壳行为予以规范和限制,引导市场风气从盲目、过热和高溢价向理性回归。2019年重组政策重新放松,解禁创业板、恢复配套融资,政策方向与2014年一致的。
那本次重组新规将会对创业板走势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我们认为是两方面的:
业绩走势上,创业板业绩走势 有望复制2014年第109号令后的状况: 并购重组数量与政策松紧高度相关,政策放松后并购重组数量增加,创业板业绩改善有望加快。 2014年第109号令下发后,创业板重大资产重组数量和规模都快速上行,2015年全年共发生92起,规模合计858.7亿元,同比增长160%以上;2016年末到2018年,重大资产重组进入了收缩期。在“小额快审”机制和新政征求意见的双重作用下,今年重组再度回暖,新政的正式施行也将持续发力,加速优质资产注入创业板。
指数走势上,需要观察并购重组能否带来业绩的持续改善。 在当前市场风格下,仅有外生性的注入而并非可持续性的业绩改善,对股价支撑难以构成有力支撑。而且,2018年创业板商誉的大幅减值,就是此前并购政策的后遗症。 在监管上,也只能管到业绩承诺期内的承诺情况,对于业绩承诺期外的情况,监管无力也无权干预,但这恰恰是当前市场风格所关注的焦点。
总体而言,当前新并购政策的出台,有助于创业板业绩加快回暖。 三季报预告显示创业板三季度净利润增速由负转正,创下新高,基本面或较二季度明显改善。 当然这需要正式公布的三季报进一步确认。 这种业绩改善或许来源于以下三方面:
(1)科技周期见底,5G牌照下发,利好全产业链。
TMT板块基本面与科技革命关联度很大。上世纪90年代万维网的出现、2013年移动互联网的兴起都催生了令人兴奋的TMT热潮。5G在2020年有望实现全面商用,行业红利已经从通信、电子传导到了计算机,创业板股业绩将迎来全面提升。
(2)业绩承诺结束高峰已过,商誉减值压力退潮。
业绩承诺期一般对应1-3年,大批并购的保护期在17-18年集中结束,创业板因此爆发了大规模的商誉减值计提,对业绩侵蚀较大。减值压力已经释放得比较充分,也创造了较低的基数,对创业板日后回升形成支撑。
(3)重组新政落地,优质资产加速注入。
投资策略
总体而言,成长股业绩趋势明显好于周期股。
建议关注创业板成长股投资机会,如卓胜微(300782)、宁德时代(300750)、上海钢联(300226)、锐科激光(300747)、圣邦股份(300661)、广和通(300638)、亿联网络(300628)、汇纳科技(300609)、精测电子(300567)、深信服(300454)、亿纬锂能(300014)等。
此外,创业板壳资源也可适时关注。
风险提示: 政策超预期收紧,5G推进受阻。
(文章来源:冰眼观市)
郑重声明: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④ 融资新规对重组股票有什么影响
融资新规对重组股票的影响:
1、对再融资项目有影响
2、对重组项目配套融资有影响
涉及到融资融券,应该有很大一部分人要么是一知半解,要么就是啥也不懂。今天这篇文章,是我多年炒股的实战经验,一定要认真看第二点!
开始讲解前,我有一个超好用的炒股神器合集要给大家介绍一下,快点击链接获取吧:炒股的九大神器,老股民都在用!
一、融资融券是怎么回事?
说起融资融券,最先我们要懂得杠杆。简单来讲,原本你身上就只有10块钱,想要购买的东西加起来一共20块,借来的这一部分钱就是杠杆,这样去将融资融券搞清楚就很简单,它其实就是加杠杆的一种办法。融资就是证券公司借钱给股民买股票,到期将本金和利息一起返还,股民借股票来卖这个操作就属于融券,到期后立即返还股票给付相应的利息。
融资融券的特性是把事物放大,盈利情况下,利润会成倍增长,亏了也能使亏损一下子放大。不难发现融资融券的风险不是一般的高,若是操作失误很大概率会变成巨大的亏损,这就要求投资者有较高的投资水平,把握合适的买卖机会,普通人要是想达到这种水平是比较困难的,那这个神器可以帮到你,通过大数据技术分析对合适的买卖时间进行判断,点击链接即可领取:AI智能识别买卖机会,一分钟上手!
二、融资融券有什么技巧?
1. 想要收益变多,那么就使用融资效应吧。
就比如说你拥有100万元的资金,你看好XX股票,接下来就是入股,用你手里的资金买入股票,然后可以在券商那里进行股票的抵押,再进行融资再购买这个股,假如股价涨高,就可以分享到额外部分的收益了。
以刚才的例子为例,如果XX股票上涨5%,原本只能盈利5万元,如果想盈利不止这5万元,那就需要通过融资融券操作了,当然如果判断失误,亏损也会更多。
2. 如果你害怕投资的风险,想要选择稳健价值型投资,感觉中长期后市表现喜人,并且向券商进行融入资金。
融入资金也就是将股票抵押给券商,抵押给券商的股票是你做价值投资长线持有的股票,不需再追加资金进场,获利后,将部分利息分给券商即可,就可以取得更多胜利的果子。
3. 应用融券功能,下跌也可以进行盈利。
类似于,比如某股现在价格20元。通过各种分析,强烈预期这个股,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下跌到10元附近。然后你就能向证券公司融券,向券商借1千股该股,用20元的价格去市场上售卖出去,获取资金两万元,而当股价下跌到10左右的时候,你就可以按照每股10元的价格,再次对该股进行买入,买入1千股返回给证券公司,花费费用1万元。
于是这中间的前后操作,那么这价格差就是盈利部分。肯定还要付出部分融券费用。做完这些操作后,如果未来股价根本没有下跌,而是上涨了,那么等到合约到期后,就需要买回证券给证券公司,而买回证券需要花费的资金也会更多,进而变成赔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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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
一、修改背景与立法考虑
重组上市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重要交易类型,市场影响大,投资者关注度高。为遏制投机“炒壳”,促进市场估值体系修复,2016年我会修改《重组办法》,从丰富重组上市认定指标、取消配套融资、延长相关股东股份锁定期等方面完善监管规则。总体来看,通过严格监管,借重组上市“炒壳”、“囤壳”之风已得到明显抑制,市场和投资者对高溢价收购、盲目跨界重组等高风险、短期套利项目的认识也日趋理性。
随着经济形势发展变化,上市公司借助重组上市实现大股东“新陈代谢”、突破主业瓶颈、提升公司质量的需求日益凸显。但按现行《重组办法》,操作复杂度较高,有些交易难以实施。对此,市场各方主体意见较为一致,建议我会适度调整重组上市监管规则,发挥并购重组和直接融资功能。鉴此,我会经充分研究、评估,对《重组办法》作了进一步修改。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是取消重组上市认定标准中的“净利润”指标。针对亏损、微利上市公司“保壳”、“养壳”乱象,2016年修订《重组办法》时,我会在重组上市认定标准中设定了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多项指标。规则执行中,多方意见反映,以净利润指标衡量,一方面,亏损公司注入任何盈利资产均可能构成重组上市,不利于推动以市场化方式“挽救”公司、维护投资者权益。另一方面,微利公司注入规模相对不大、盈利能力较强的资产,也极易触及净利润指标,不利于公司提高质量。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一些公司经营困难、业绩下滑,更需要通过并购重组吐故纳新、提升质量。
鉴此,为强化监管法规“适应性”,发挥并购重组功能,本次修改删除了净利润指标,支持上市公司资源整合和产业升级,加快质量提升速度。
二是进一步缩短“累计首次原则”计算期间。2016年我会修改《重组办法》时,将按“累计首次原则”计算是否构成重组上市的期间从“无限期”缩减至60个月。考虑到累计期过长不利于引导收购人及其关联人控制公司后加快注入优质资产,本次修改统筹市场需求与我会抑制“炒壳”、遏制监管套利的一贯要求,将累计期限减至36个月。
三是推进创业板重组上市改革。考虑创业板市场定位和防范二级市场炒作等因素,2013年1月,我会发布《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禁止创业板公司实施重组上市。前述要求后被《重组办法》吸收并沿用至今。经过多年发展,创业板公司情况发生了分化,市场各方不断提出允许创业板公司重组上市的意见建议。经研究,为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服务科技创新企业发展,本次修改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其他资产不得在创业板重组上市。相关资产应符合《重组办法》规定的重组上市一般条件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是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为抑制投机和滥用融资便利,2016年《重组办法》取消了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为多渠道支持上市公司和置入资产改善现金流、发挥协同效应,重点引导社会资金向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高科技企业集聚,本次修改结合当前市场环境,以及融资、减持监管体系日益完善的情况,取消前述限制。
五是加强重组业绩承诺监管。针对重组承诺履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加强监管,在《重组办法》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明确: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作出业绩补偿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补偿义务。超期未履行或违反业绩补偿承诺的,可以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从监管谈话直至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此外,为实现并购重组监管规则有效衔接,本次修改明确:“中国证监会对科创板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进一步降低成本,本次修改还一并简化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只需选择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告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三、各方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我会官网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共收到书面意见、建议69份;剔除重复部分,合计收到有效意见66份。经认真梳理,我会对各方意见、建议作了分类吸收,其中未采纳意见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关于是否放开创业板重组上市有意见提出,放开创业板重组上市不利于稳定政策预期、遏制“垃圾股”炒作。另有意见提出,应当明确“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范围,并可一并放开“同行业、上下游”资产借壳创业板公司。
我会认为,一是有限度放开创业板重组上市确有必要,符合创业板发展需求,是我会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行示范区的重要举措。
二是关于创业板重组上市资产范围。由于认定相关资产是否属于“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性、专业性强,且随着科技发展和国家政策调整,产业范围还将不断变动。为避免频繁修订规则,拟不在《重组办法》中具体界定前述产业的范围。我会将指导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践情况明确相关目录指引。
(二)关于是否进一步取消“净资产”等指标有意见提出,净资产指标与上市公司杠杆使用情况相关,在重组上市认定标准中保留净资产指标,影响小规模公司正常产业重组,建议取消该指标。
我会认为,保留“净资产”指标,有利于全面对比借壳资产与上市公司体量差异,准确反映交易影响,遏制不能实质改善上市公司经营质量的“炒小”。因此,修改后的《重组办法》保留“净资产”指标。
附件2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
⑥ 我们公司被上市公司重组,内部员工可以买到定向增发股票
公司被上市公司重组,内部员工可以买到定向增发股票,三年后员工赚还是赔要看上市公司三年后的市值是升了,还是降了,还有和该员工买了多少的股票有关。
中国股市还是一个重融资轻回报的市场。在中国股市里融资才是第一位的,至于回不回报投资者,其实是一件无所谓的事情。在中国股市里,上市公司5年、8年甚至10几年不回报投资者似乎也是正常的。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规定要求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公告前20个交易市价均价的90%,发行股份12个月内(认购后变成控股股东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⑦ 科创板重组审核规则正式落地,有哪些亮点道科创怎么看
科创企业够不到科创板的门槛?通过重组并购“曲线登场”或许是条新捷径。
8月23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的起草工作,并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上交所表示,《重组审核规则》按照市场化、法制化的基本原则,强调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稳妥进行制度创新,着力构建高效、透明、可预期的重大资产重组审核机制。
早在今年3月,证监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其中指出,科创板并购重组由交易所统一审核,标的资产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并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而在《重组审核规则》落地后,科创板企业重组并购的计划可以“安排”起来了。
审核问询防止“忽悠式”重组
作为科创企业扩大规模、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并购重组的制度设计在科创板市场上更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上交所介绍称,并购重组是科创公司持续提升质量、增强研发实力、保持商业竞争力的重要方式。《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科创板要建立高效的并购重组机制;科创公司并购重组由上交所审核,涉及发行股票的,实行注册制。
早在今年3月,证监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其中指出,科创板并购重组由交易所统一审核,由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报经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审核标准等事项由交易所规定。
对于重组并购而言,此前资本市场“讲故事”、“画大饼”的套路令不少投资者心生反感,“忽悠式”、“跟风式”重组更是是有发生。而在科创板的市场上,在“问出一个好公司”之后,也要“问明一次好重组”。
就重组条件而言,《重组审核规则》显示,科创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条件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发行价格适用《重组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即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从严把握重组上市标准和程序,重组上市资产需要符合科创板定位,上市条件更加严格,与发行上市审核执行统一的审核标准,并需要通过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
在审核方式和内容上,《重组审核规则》规定:上交所通过审核问询的方式,对并购重组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审核;并重点关注交易标的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是否与科创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以及本次交易是否必要、资产定价是否合理公允、业绩承诺是否切实可行等事项。
以协同效应为例,《重组审核规则》指出,科创企业应当充分披露标的资产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与科创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具有协同效应。科创公司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超出单项资产收益的超额利益为协同效应,具体包括:
(一)增加定价权;
(二)降低成本;
(三)获取主营业务所需的关键技术、研发人员;
(四)加速产品迭代;
(五)产品或者服务能够进入新的市场;
(六)获得税收优惠;
(七)其他有利于主营业务发展的积极影响。
上交所介绍称,重组审核问询过程,既是帮助科创公司向投资者讲清说明重组方案的过程,也是从信息披露角度督促科创公司和相关方修正完善重组方案,震慑财务造假和利益输送,防范“忽悠式”“跟风式”重组等行为的过程。通过公开透明的审核问询及回复,可以充分发挥审核问询的监督矫正功能,将重组中存在的不当行为置于市场监督之下,向投资者充分提示风险,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
“阳光审核”程序可预期
从审核程序上来看,科创企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审核时间被限定为45天,公司回复总时限两个月。在审核时间基本确定的情况下,科创企业重组并购的时间更可预期,整体形成时间更短、预期更明确的审核制度安排。科创公司符合规定的重组方案,有望于1个月左右完成审核及注册程序。
《重组审核规则》中显示,上交所并购重组审核部门对科创公司并购重组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上交所审核联席会议审议。审核联席会议由上交所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对审核部门审核意见和科创公司重组方案进行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审核时间限定为45天,科创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1个月;申请重组上市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3个月,审核中止等特殊情形的时间从中扣除。上交所审核通过的,将出具审核意见并报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另外,科创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在符合“最近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最近12个月内累计发行的股份不超过本次交易前科创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最近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任一条件之时,上交所在受理申请文件后,将提交审核联席会议审议。
上交所表示,在现有基础上,科创板并购重组进一步推进“阳光审核”,更加强调审核标准、程序的可预期性。一是规定重组审核时限,提高审核的可预期性;二是细化明确重组信息披露重点内容和具体要求,审核标准更加公开。三是向市场全程公开受理、审核问询、审核联席会议等审核进度,审核过程更加透明。
据悉,《重组审核规则》充分吸收了现有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小额快速”等有益经验,进一步优化重组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上交所介绍称,结合科创公司的日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情况、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对于合规合理、信息披露充分的重组交易,以及符合“小额快速”标准的重组交易,将减少审核问询或直接提交审核联席会议审议。
不过,“阳光审核”、“简化审核”并不意味着对审核过程有所放松。注册制下,并购重组审核工作更加注重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重组申请存在不符合法定条件、信息披露要求情形的,上交所将依法依规不予受理或终止审核;审核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将开展必要的核查、检查;重组相关方及有关人员涉嫌证券违法的,依法报告证监会查处。
上交所指出,通过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从源头上提高科创板并购重组质量,并对不当行为、违法违规行为从严监管,形成监管震慑。
另外,电子化审核将在科创板重组并购市场上发挥重要作用。据上交所介绍,目前上交所正在加紧开发并购重组审核业务系统。该系统完成开发并投入使用后,重组审核将实现全程电子化审核问询、回复、沟通咨询等事项,全部通过该系统在线上完成,更加便利科创公司和相关方提交审核材料、回复审核问询、了解审核进度或进行审核沟通。
更加强调信息披露
在注册制下的重组审核,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制度取向将更加明确。
在《重组审核规则》中,规则明确要求:科创公司、交易对方及有关各方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来看,《重组审核规则》分别对科创公司等重组参与方各自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规定,并明确相关信息披露主体应当从重组合规性、标的资产科创定位及协同效应、交易必要性、定价合理性、业绩承诺可行性等方面,充分披露信息并揭示风险。
科创企业资产重组需要向投资者披露哪些必要信息?具体而言,需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一)标的资产与科创公司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
(二)交易方案的合规性、交易实施的必要性、交易安排的合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业绩承诺和补偿的可实现性;
(三)标的资产的经营模式、行业特征、财务状况;
(四)本次交易和标的资产的潜在风险。
此外,与此前科创板中要求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具备“可读性”、“易于理解”一致,《重组审核规则》中也指出,相应信息披露内容除真实、准确、完整外,还应简明易懂,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
上交所介绍称,加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是要坚持从投资者需求出发,从信息披露充分、一致、可理解的角度展开问询,督促科创公司、重组交易对方、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等重组参与方,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另一方面,根据并购重组业务特点和以往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求科创公司和相关方重点披露重组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并购资产是否具有协同效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业绩补偿是否可行、交易设计是否损害科创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并充分提示重组交易的潜在风险。
中介机构责任需压严压实
在科创企业上市过程中,保荐券商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一同为科创企业保驾护航。而在重组并购的舞台上,对独立财务顾问的要求将进一步提升。
《重组审核规则》指出,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机构和相关人员应当对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对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
持续督导期间,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科创公司关于重组事项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强化重组业绩承诺督导,督导职责需要履行至业绩承诺全部完成,持续督导期为交易实施完毕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此前,在部分科创板企业申报过程中,曾有保荐券商篡改申报文件数据等行为,为此遭遇来自监管部门的谴责批评乃至监管函。而对于重组并购而言,中介机构责任更需压严压实。
根据《重组审核规则》,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未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违反行业规范、业务规则,或者未依法履行尽职调查、报告和披露以及持续督导职责的,交易所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单独或者合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警示;
(三)监管谈话;
(四)通报批评;
(五)公开谴责;
(六)3个月至3年内不接受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文件;
(七)1年至3年内不接受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的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文件。
根据中证协统计的2019年上半年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数据,今年上半年共有39家券商开展并获得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净收入,其中仅中信建投、华泰联合、中信证券、中金公司4家净收入超过1亿元,业务资源仍向头部券商倾斜。
上交所表示,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是实施注册制的重要基础,需要在重组审核中贯彻落实。压实中介机构责任,需要明确履职要求,建立与之匹配的责任追究机制。
一方面,强化独立财务顾问前端尽职调查职责,要求申报时同步交存工作底稿;另一方面,聚焦资产整合、有效控制、会计处理、合规运作、业绩补偿等并购重组实施中的多发、频发问题,从信息披露角度,充实细化独立财务顾问职责要求和惩戒机制,将持续督导责任落到实处。
⑧ 证监会发布重组新规 取消“净利润”、允许创业板借壳上市等
10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下称《重组办法》)。
证监会称,《重组办法》已经2019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重组办法》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简化重组上市认定标准,取消“净利润”指标。二是将“累计首次原则”计算期间进一步缩短至36个月。
三是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其他资产不得在创业板实施重组上市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相关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有关要求,所购买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四是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五是丰富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协议和承诺监管措施,加大问责力度。此外,明确科创板公司并购重组监管规则衔接安排,简化指定媒体披露要求。
证监会指出,《重组办法》自6月20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69份,其中有效意见66份,主要集中在放开创业板重组上市,取消认定标准中的“净资产”等指标,强化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协议和承诺履行监管,扩大配套融资发行规模等方面,我会已结合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分析、采纳、吸收,或纳入后续相关改革。
同时,为配合《重组办法》顺利实施,修改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同时公布。
⑨ 并购重组的定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有没有明确指出
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规范主要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三个基本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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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组结构的法律法规框架
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规范主要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三个基本层次。此还有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相关的主管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第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中涉及并购重组的内容。主要有《公司法》和《证券法》,其中部分章节条款对上市公司并购方面进行粗略的规范,《公司法》第四章“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对公司股份的发行和转让及上市作了规范,这些关于公司并购的规范也适应于上市公司。《证券法》第四章共十七款专门对上市公司并购进行规范,将上市公司收购分为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方式,对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方式、程序、期限以及公告披露等都作了原则上的规范。
第二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较早规范上市公司并购的行政法规是1993年4月2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2号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第47条至第52条集中规定了法人对上市公司的收购程序,从规定的表述看,其精神还是与国际规范比较一致。但这些规定却不够详尽,对上市公司兼并收购操作缺乏具体的指引。
第三是中国证监会制订的部门规章。由于上市公司的收购兼并行为涉及到一些具体的操作性问题,部门规章较多涉及了这方面的内容。中国证监会于1993年6月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试行)》中第五章《临时报告——公司收购公告》中对上市公司的股权变动以及收购兼并活动的信息披露要求作了详细的规范;1993年8月发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对上市公司发行人收购或兼并行为和发行人的合并和分立行为中的欺诈行为进行了规范,这是我国最早对上市公司重组并购活动的信息披露和欺诈行为进行规范的部门规章。2001年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和《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转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首次界定了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强化重组方注入资产质量并要求完善的信息披露,目标在于鼓励绩优公司通过重组做大做强,主动进行业务整合。同时,为提高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审核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审核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中国证监会组成了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重大重组审核工作委员会,并颁布了委员会的工作程序。2002年12月 1日正式实施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这两项部门规章既是与《证券法》和《公司法》中有关重组并购的相关章节相互衔接,又对涉及上市公司收购兼并的相关重要法律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进一步丰富完善了上市公司重组并购的法律框架。
第四是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重点是指引性的,如中国证监会对进行并购重组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制订准则,并就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以及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进行规范,这些操作指引更完善了法律规范执行。
我国上市公司重组并购的法津法规以《证券法》和《公司法》为核心,以《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为主体,以其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操作指引作为补充,共同构建起一个初步完整的上市公司重组并购的法律框架。
并购重组
企业并购重组是搞活企业、盘活国企资产的重要途径。现阶段我国企业并购融资多采用现金收购或股权收购支付方式。随着并购数量的剧增和并购金额的增大,已有的并购融资方式已远远不足,拓宽新的企业并购融资渠道是推进国企改革的关键之一。
目前,我国现行的并购融资方式可分为现金收购、证券(股票、债券)收购、银行信贷等。但这些融资支付方式局限性较大,无法满足重大并购的复杂情况和资金需求: 1.仅仅依赖收购方自有资金,无法完成巨大收购案例。 2.银行贷款要受到企业和银行各自的资产负债状况的限制。 3.发行新股或实施配股权是我国企业并购常用的融资方式,但它却受股市扩容规模限制及公司上市规则限制,许多公司无此条件。发行公司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券,也是可使用的融资方式,但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的资产规模、负债、偿债能力方面均达到一定要求,方有资格发债。上述并购单一融资方式显然制约了多数并购重组的进行。在此情况下,杠杆收购融资方式就成了我国并购市场亟待探讨和开拓的融资方式。 杠杆收购的资金来源组合可因各国具体金融环境而异,并不一定完全照抄美国模式。例如,在我国,杠杆收购不一定要以被并购企业的资产作为担保融资,也可用收购方的资产和收入为基础,或以并购双方的资产和收入为基础担保融资。对于许多公司企业,杠杆比率不宜太高,但参与者必须是信用高的公司和金融机构。高风险高收益的垃圾债券不宜采用。自有资金和现金支付也应占有一定比例。运用股票和债券融资还必须符合国家监管机构的有关法律规定。同时,国家监管机构也需要对有信誉的公司、银行、证券交易商放宽融资限制,这样才能真正推动企业的资产重组。 并购重组是两个以上公司合并、组建新公司或相互参股。它往往同广义的兼并和收购是同一意义,它泛指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 并购在国际上通常被称为“M&A”,即英文Merger & Acquisition 1,谋求企业经济实力的增长,促进企业扩张 2,追求规模经济和获取垄断利润 3,获取先进技术与人才,跨入新的行业 4,收购低价资产从中谋利或转手倒卖 5,买壳上市词条图册更多图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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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重组股票有哪些特征 重组股的注意要点是什么
股市中有新上市的股票,也有因为各种原因导致重组的股票,那么重组股票有没有显着的特征呢?或许许多新入门的投资者还不是很了解,下面咱们就来了解一下这其间的股票投资入门常识吧。
重组股是指因为结果不好或其它原因,正在被从头机构、从头整合过程中的股票。重组股的股价一般来说都很低,再加上有较大的炒作体裁和炒作空间,许多庄家都喜爱炒作这样的股票。
重组股票的特征:
一、重组股的重要特征便是低价、低市值。
投资者选择重组股能够从这些中小盘的股票中寻找机遇。
二、体裁有炒作的空间。
从根本面上把握有实质性重组体裁个股,尤其是结果有望根本改动,构成较好新赢利增长点的个股。
三、高收益。
重组股一般会呈现股价大幅上升的状况,投资者只需捉住这样的股票会取得很高的收益。
四、高风险。
与高收益相伴的天然便是高风险了。财物重组自身就比较复杂,且不一定重组成功,也因而假如重组不成功的话,会让正在重组的股票呈现大跌的走势。
重组后股票的结果,这首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重组后主营业务状况。
(2)重组后每股收益、净财物及收益率的增减状况。
(3)一次性重组收益对每股收益发生的影响。
(4)结果与重组办法的联络。
(5)结果与股本规模、上市时刻的联络。
(6)运用优惠政策的重组对结果的影响。
(7)相关重组是否造成了结果误区。
(8)重组时对政策财物的选择是否严峻。
(9)重组中是否只注重了本钱运营而忽视了新产品运营。
重组股的留意关键:
(1)各家了解重组的含义不同。因为各家的说法不一,投资者需求自己细心鉴别。
(2)重组在年报中表述不规范。年报是反映一家企业一年的结果,结果也影响到了股民是否乐意持续支撑,因而对于重组之后的结果,投资者一定要多留神。
(3)重组带来报表的不可比性。因为重组与之前的结果是不一样的 ,对于报表这一块,只需不是呈现大的存疑的地方,投资者不需求过分操心。
(4)重组权益日确认显示出弹性。
比起其他的股票,重组股的特征很显着,投资者只需多留意调查,就能发现其间的差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