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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股票规定重组

发布时间:2023-01-14 14:43:49

⑴ 创业板股票重组开盘不限涨幅吗

一:创业板股票能重组吗
包含。为什么呢?因为6月12日深交所正式发布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业务规则及配套安排,包括8项主要业务规则及18项配套细则、指引和通知。理解相关内容,创业板是整体实施注册制,按照相关规定,创业板已上市公司也自然过度到注册制,比如涨跌幅实施与新上市公司一样采用20%的法则,在并购、重组、增发等方面同样执行注册制新规,并与新上市公司一样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
因此,创业板改革,实施注册制的相关规定、规则适用于已上市的创业板公司。创业板注册制的实施,是一次伟大的改革,将进一步推动创业板的市场化、规范化,极大地增强创业板的活力,激励上市公司在竞争中优胜劣汰,成长壮大,也将推动创业板迎来新的牛市行情!

二:创业板股票重组开盘不限涨幅吗
股票因为重组停盘,开盘后是有涨跌幅限制的,涨幅度是10%左右。
进行交易的一般都称之为“商品”,股票也不例外,它的价格多少取决于它的内在价值(标的公司价值)是多少,而且波动在价值上下。
股票和普通商品一样,它的价格波动,都要受到供给与需求关系的影响。
就像市场上的猪肉一样,当需要的猪肉越来越多,供不应求,那价格就会上升;当人们对猪肉的需求量达不到所卖猪肉的量,猪肉产量过剩,那猪肉价肯定就会下降。
换做是股票的话:10元/股的价格,50个人卖出,但市场上有100个买,那另外50个买不到的人就会以11元的价格买入,股价就会因此得到提高,反之就会导致股价下降(由于篇幅问题,这里将交易进行简化了)。
通常,双方的情绪好坏受多方面影响,进而供求关系会发生变化,其中影响因素中的决定因素有3个,我们来仔细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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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因素会使得股票出现涨跌变化?
行业或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指导,比如说新能源,现在国家对新能源产业的扶持力度越来越大,有关的企业、产业都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支持,比如补贴、减税等。
这样的政策让市场资金纷纷下场,并且还会大力挖掘相关行业的优秀企业或者已经上市的公司,进一步造成股票的涨跌。
用长期的目光看,市场的走势和基本面相同,基本面向好,市场整体就向好,比如说疫情期间我国的经济状况先转好,企业盈利也有所改善,同时也会带动股市的回升。
这个是十分重要的,一般来说,股票的涨势基本与行业走势正向相关,行业景气度和公司股票的涨幅程度成正比,比如上面说到的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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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涨了就一定要买吗?
许多新手才刚知道股票,一看某支股票涨势大好,立马投入几万块的资金,买了之后就一直跌,马上被套牢了。其实股票的变化情况可以在短期内被人为所影响,只要有人持有足够多的筹码,一般来说占据市场流通盘的40%,就可以完全控制股价。因此学姐建议刚接触股票的新手,着重于挑选龙头股长期持有进行价值投入,防止在短线投资中出现大量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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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创业板股票重组新政
创业板发生三种情况是会直接退市:上市公司财报被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报告而在规定时间不能消除的,将启动退市程序;净资产为负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消除的,将启动退市程序;上市公司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限期内不能改善的,也将启动退市程序
中小办可以ST,重组。创业板直接退市
在A股上市的股票都可以重组!
可以。深交所鼓励创业板公司通过重大资产重组等方式,进行并购、整合。如天龙光电,因连续亏损,2014年底就通过资产重组,使灵光能源持有公司81%的股权,实际控制人变更,从而避免了退市风险。
将来应该不可以。不行的话可能就退至三板。
四:创业板股票重组需要停牌吗
不管是国有还是民营的上市公司,牵扯的重组等重大事件,都要定期公布事件进展情况(最少一周公告一次)。一般一个重大事件的停盘时间不超过3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继续停牌。 上市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应当承诺自发布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的公告日起至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草案首次披露日前,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个自然日。确有必要延期复牌的,上市公司可以在停牌期满前按本所有关规定申请延期复牌,累计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上市公司申请停牌到期后未申请延期或虽申请延期但未获同意的,交易所将对该公司证券复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期限未届满的,交易所将不接受公司股票重组停牌的申请。
五:创业板重组成功的股票
创业板并购重组委2022年第1次审议会议结果显示,普丽盛(300442)的重组上市事项、弘信电子(300657)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均获通过。

⑵ 请问,创业板股票面值退市后经重组还能上市吗

不能。

退市后的股票并非是所有上市公司都是能恢复上市的,一定要根据退市之前的行为以及退市之后公司的性质来决定公司是否还能恢复上市。

根据深圳创业板的退市制度规定,创业板股票一旦确认被退市,将会一退到底,根本没有翻身的机会,意思就是指创业板不能通过资产重组再度恢复上市的可能性了,所以创业板退市公司是不能再度恢复上市的。

还有以下两种退市后不能恢复上市的:

1、因财务造假的退市股票

A股市场对于财务造假的这种行为属于非常严峻的问题,属于重大违规行为,只要前科出现财务造假的,这种股票退市之后,也是无法重新恢复A股上市的了。

2、因欺诈上市的退市股票

A股市对于欺诈上市的股票也是一种非常恶劣的行为,对于这种重大违规的退市股票,也是无法再次回到A股市场上市的可能性。

(2)创业板股票规定重组扩展阅读:

退市公司还能恢复上市的

1、因业绩连续4年亏损的退市股票

上市公司业绩出现由于出现连续4年亏损被退市的股票,这种退市股票是还能恢复上市的,退市之后可以通过资产重组,进行资产整顿之后,业绩提升。随后又达到A股上市条件的股票,这种股票也是可以恢复上市的可能性。

2、因主动性退市的股票

类似有些上市公司,已经明知道自己的业绩支撑不起来了,然后申请主动性退市,而这些股票因为没有出现重大违规行为,暂时性退出这个股市,然后重新经营,虽然等公司再度走上正轨了,又达到A股上市条件,同样可以发起上市申请,有恢复重新上市的可能性。

3、因其他退市的股票

当然除了以上两种退市之后的股票,如果达到A股重新上市条件之外,其他还有一些退市的股票也是有存在可能上市的。

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

一、修改背景与立法考虑
重组上市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重要交易类型,市场影响大,投资者关注度高。为遏制投机“炒壳”,促进市场估值体系修复,2016年我会修改《重组办法》,从丰富重组上市认定指标、取消配套融资、延长相关股东股份锁定期等方面完善监管规则。总体来看,通过严格监管,借重组上市“炒壳”、“囤壳”之风已得到明显抑制,市场和投资者对高溢价收购、盲目跨界重组等高风险、短期套利项目的认识也日趋理性。
随着经济形势发展变化,上市公司借助重组上市实现大股东“新陈代谢”、突破主业瓶颈、提升公司质量的需求日益凸显。但按现行《重组办法》,操作复杂度较高,有些交易难以实施。对此,市场各方主体意见较为一致,建议我会适度调整重组上市监管规则,发挥并购重组和直接融资功能。鉴此,我会经充分研究、评估,对《重组办法》作了进一步修改。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是取消重组上市认定标准中的“净利润”指标。针对亏损、微利上市公司“保壳”、“养壳”乱象,2016年修订《重组办法》时,我会在重组上市认定标准中设定了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多项指标。规则执行中,多方意见反映,以净利润指标衡量,一方面,亏损公司注入任何盈利资产均可能构成重组上市,不利于推动以市场化方式“挽救”公司、维护投资者权益。另一方面,微利公司注入规模相对不大、盈利能力较强的资产,也极易触及净利润指标,不利于公司提高质量。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一些公司经营困难、业绩下滑,更需要通过并购重组吐故纳新、提升质量。
鉴此,为强化监管法规“适应性”,发挥并购重组功能,本次修改删除了净利润指标,支持上市公司资源整合和产业升级,加快质量提升速度。
二是进一步缩短“累计首次原则”计算期间。2016年我会修改《重组办法》时,将按“累计首次原则”计算是否构成重组上市的期间从“无限期”缩减至60个月。考虑到累计期过长不利于引导收购人及其关联人控制公司后加快注入优质资产,本次修改统筹市场需求与我会抑制“炒壳”、遏制监管套利的一贯要求,将累计期限减至36个月。
三是推进创业板重组上市改革。考虑创业板市场定位和防范二级市场炒作等因素,2013年1月,我会发布《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禁止创业板公司实施重组上市。前述要求后被《重组办法》吸收并沿用至今。经过多年发展,创业板公司情况发生了分化,市场各方不断提出允许创业板公司重组上市的意见建议。经研究,为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服务科技创新企业发展,本次修改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其他资产不得在创业板重组上市。相关资产应符合《重组办法》规定的重组上市一般条件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是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为抑制投机和滥用融资便利,2016年《重组办法》取消了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为多渠道支持上市公司和置入资产改善现金流、发挥协同效应,重点引导社会资金向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高科技企业集聚,本次修改结合当前市场环境,以及融资、减持监管体系日益完善的情况,取消前述限制。
五是加强重组业绩承诺监管。针对重组承诺履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加强监管,在《重组办法》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明确: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作出业绩补偿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补偿义务。超期未履行或违反业绩补偿承诺的,可以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从监管谈话直至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此外,为实现并购重组监管规则有效衔接,本次修改明确:“中国证监会对科创板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进一步降低成本,本次修改还一并简化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只需选择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告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三、各方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我会官网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共收到书面意见、建议69份;剔除重复部分,合计收到有效意见66份。经认真梳理,我会对各方意见、建议作了分类吸收,其中未采纳意见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关于是否放开创业板重组上市有意见提出,放开创业板重组上市不利于稳定政策预期、遏制“垃圾股”炒作。另有意见提出,应当明确“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范围,并可一并放开“同行业、上下游”资产借壳创业板公司。
我会认为,一是有限度放开创业板重组上市确有必要,符合创业板发展需求,是我会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行示范区的重要举措。
二是关于创业板重组上市资产范围。由于认定相关资产是否属于“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性、专业性强,且随着科技发展和国家政策调整,产业范围还将不断变动。为避免频繁修订规则,拟不在《重组办法》中具体界定前述产业的范围。我会将指导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践情况明确相关目录指引。
(二)关于是否进一步取消“净资产”等指标有意见提出,净资产指标与上市公司杠杆使用情况相关,在重组上市认定标准中保留净资产指标,影响小规模公司正常产业重组,建议取消该指标。
我会认为,保留“净资产”指标,有利于全面对比借壳资产与上市公司体量差异,准确反映交易影响,遏制不能实质改善上市公司经营质量的“炒小”。因此,修改后的《重组办法》保留“净资产”指标。

附件2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

⑷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管理办法201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9号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四)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五)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四)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实施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三)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适用《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控制权,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资产,导致本条第一款规定任一情形的,所购买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计算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比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

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二)购买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以该资产的账面值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相关资产与负债的账面值差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该资产的账面值、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为准;该非股权资产不涉及负债的,不适用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产净额标准。

(三)上市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

(四)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三、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修改为:“上市公司只需选择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公告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全文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报告或者意见。”

四、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五、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交易对方超期未履行或者违反业绩补偿协议、承诺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对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9年10月18日起施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⑸ 创业板公司资产重组

如果创业板公司资产重组的话,具体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狭义的公司重组是仅限于公司并购,包括公司合并、公司收购与公司分立(分割);广义的公司重组泛指公司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之间依据私法自治原则,为实现公司资源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而实施的各种商事行为。 基本特征: 1、公司重组活动是受到 公司法 强制规范适度干预的商事活动 2、公司重组的主体既包括公司,也包括股东 3、公司重组的客体是公司于股东享有的物权、债权、股权、 知识产权 等各种财产权利 4、公司重组适用于各类公司

⑹ 创业板股票不能借壳,可以重组吗

可以。深交所鼓励创业板公司通过重大资产重组等方式,进行并购、整合。如天龙光电,因连续亏损,2014年底就通过资产重组,使灵光能源持有公司81%的股权,实际控制人变更,从而避免了退市风险。

⑺ 创业板退市新规则


一、交易类强制退市
1、沪市主板
(一)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
(二)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
(三)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盘价同时触及本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规定的标准;
(四)上市公司股东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个交易日)每日均低于2000人;
(五)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科创板
(一)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200万股;
(二)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三)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
(四)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东数量均低于400人;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深市主板(中小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4、创业板
与科创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二、财务类强制退市
1、沪市主板
13.3.1
上市公司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节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上市公司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节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13.3.2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科创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3、深市主板(中小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4、创业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三、规范类强制退市
1、沪市主板
13.4.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或者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
(三)因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3.4.14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披露符合要求的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半数以上董事仍然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
(四)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五)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
(五)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6个月内,仍未解决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问题;
(六)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
(六)项、第
(七)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强制解散条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产;
(七)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八)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同意。
2、科创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3、深市主板(中小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4、创业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四、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1、沪市主板
13.5.1
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13.5.2
上市公司涉及第13.5.1条第
(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三)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则先取其绝对值再合计计算);
(五)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统称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第
(三)项至第
(五)项统称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13.5.3
上市公司涉及第13.5.1条第
(二)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2、科创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3、深市主板(中小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4、创业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五、主动退市
1、沪市主板
13.7.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
(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本所交易;
(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三)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四)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五)除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六)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七)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2、科创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3、深市主板(中小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4、创业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法律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第二节 交易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200 万股;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
(三)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 3 亿元;
(四)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东人数均少于 400 人;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⑻ 西南策略:重组新规落地 创业板能否牛市再来

摘要

对比之前的版本,本次的重组新规主要针对五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取消重组认定中的“净利润”指标、进一步缩短“累计首次原则”至36个月、解除创业板重组上市的“一刀切”禁令、恢复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加大对违反业绩补偿协议和盈利承诺的问责力度。

我们认为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如下:

1、取消重组认定中的“净利润”指标,有利于上市公司的资源整合和质量提升。

2、缩短“累计首次原则”至36个月,从时间维度整体放松了认定标准,也有利于收购方加快注入优质资产。

3、解除创业板重组上市的“一刀切”禁令有利于创业板公司资产质量的改善,也拓宽了科技创新企业的上市渠道。

4、恢复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对上市公司置入资产的现金流形成支撑,符合经济承压的大环境和国际化改革的大趋势。

5、加大对违反业绩补偿协议和盈利承诺的问责力度体现了证监会治理并购乱象的决心,是对之前政策执行的经验总结和改进。

我们认为对创业板走势影响如下:

创业板业绩走势 有望复制2014年第109号令后的状况: 并购重组数量与政策松紧高度相关,政策放松后并购重组数量增加,创业板业绩改善有望加快。

创业板指数走势 则需要观察业绩改善中内生因素的强弱: 在当前市场风格下,市场对业绩的内生性、可持续性关注更高。仅有外生性的注入而非可持续性的业绩改善,对股价支撑难以构成有力支撑。

当前,创业板业绩改善有三方面有利因素: (1)科技周期见底,5G牌照下发,利好TMT相关全产业链。(2)业绩承诺结束高峰已过,商誉减值压力退潮。(3)重组新政落地,优质资产加速注入。 基本是内生外生各占一半。

投资策略: 总体而言,成长股业绩趋势明显好于周期股。 可以关注创业板科技龙头,如卓胜微(300782)、宁德时代(300750)、上海钢联(300226)、锐科激光(300747)、圣邦股份(300661)、广和通(300638)、亿联网络(300628)、汇纳科技(300609)、精测电子(300567)、深信服(300454)、亿纬锂能(300014)等。此外,创业板壳资源也可适时关注。

风险提示:政策超预期收紧,5G推进受阻。

正文

10月1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经过四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重组新规正式落地,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对比之前的版本,本次的重组新规主要针对五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取消重组认定中的“净利润”指标

进一步缩短“累计首次原则”至36个月

解除创业板重组上市的“一刀切”禁令

恢复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

加大对违反业绩补偿和盈利承诺的问责力度。

我们认为这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如下:

取消重组认定中的“净利润”指标,有利于上市公司的资源整合和质量提升。

在2016年重组办法所列七类重大资产重组认定标准中,第三类是“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利润的比例达到100%以上”,亏损和盈利能力较弱的公司很容易触发这一指标,不利于公司采用市场化方法提升资产质量。本次修订取消了相关规定,鼓励公司吐故纳新、整合资源。

缩短“累计首次原则”至36个月,从时间维度整体放松了认定标准,也有利于收购方加快注入优质资产。

重大资产重组的认定期限在2014年的第109号令中没有限期,2016年修订为60个月内,本次再次缩短为36个月,进一步放松了认定的标准,也支持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取得控制权后加快注入优质资产。

解除创业板重组上市的“一刀切”禁令有利于创业板公司资产质量的改善,也拓宽了科技创新企业的上市渠道。

2013年11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明令禁止创业板公司实施重组上市。此次新规允许“符合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不仅有助于创业板公司质量的改善,也为科技创新企业打开了新一条上市渠道。

恢复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对上市公司置入资产的现金流形成支撑,符合经济承压的大环境和国际化改革的大趋势。

恢复配套融资改善了上市公司在经济承压背景下置入资产的现金流压力,也符合国际重组上市的惯例,有助于推进外资在我国权益市场的长期布局。

加大对违反业绩补偿协议和盈利承诺的问责力度体现了证监会治理并购乱象的决心,这是对之前政策执行的经验总结和改进。

新规中 新增了问责条款, 明文规定“交易对方超期未履行或者违反业绩补偿协议、承诺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有助于减轻信息不对称现象,打击恶意炒壳行为。

回顾重大资产重组政策的历次变化:2014年政策进入宽松期,并购重组井喷式增长,潜在风险也逐渐积聚;到2016年,监管层收紧了重组政策,对炒壳、囤壳行为予以规范和限制,引导市场风气从盲目、过热和高溢价向理性回归。2019年重组政策重新放松,解禁创业板、恢复配套融资,政策方向与2014年一致的。

那本次重组新规将会对创业板走势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我们认为是两方面的:

业绩走势上,创业板业绩走势 有望复制2014年第109号令后的状况: 并购重组数量与政策松紧高度相关,政策放松后并购重组数量增加,创业板业绩改善有望加快。 2014年第109号令下发后,创业板重大资产重组数量和规模都快速上行,2015年全年共发生92起,规模合计858.7亿元,同比增长160%以上;2016年末到2018年,重大资产重组进入了收缩期。在“小额快审”机制和新政征求意见的双重作用下,今年重组再度回暖,新政的正式施行也将持续发力,加速优质资产注入创业板。

指数走势上,需要观察并购重组能否带来业绩的持续改善。 在当前市场风格下,仅有外生性的注入而并非可持续性的业绩改善,对股价支撑难以构成有力支撑。而且,2018年创业板商誉的大幅减值,就是此前并购政策的后遗症。 在监管上,也只能管到业绩承诺期内的承诺情况,对于业绩承诺期外的情况,监管无力也无权干预,但这恰恰是当前市场风格所关注的焦点。

总体而言,当前新并购政策的出台,有助于创业板业绩加快回暖。 三季报预告显示创业板三季度净利润增速由负转正,创下新高,基本面或较二季度明显改善。 当然这需要正式公布的三季报进一步确认。 这种业绩改善或许来源于以下三方面:

(1)科技周期见底,5G牌照下发,利好全产业链。

TMT板块基本面与科技革命关联度很大。上世纪90年代万维网的出现、2013年移动互联网的兴起都催生了令人兴奋的TMT热潮。5G在2020年有望实现全面商用,行业红利已经从通信、电子传导到了计算机,创业板股业绩将迎来全面提升。

(2)业绩承诺结束高峰已过,商誉减值压力退潮。

业绩承诺期一般对应1-3年,大批并购的保护期在17-18年集中结束,创业板因此爆发了大规模的商誉减值计提,对业绩侵蚀较大。减值压力已经释放得比较充分,也创造了较低的基数,对创业板日后回升形成支撑。

(3)重组新政落地,优质资产加速注入。

投资策略

总体而言,成长股业绩趋势明显好于周期股。

建议关注创业板成长股投资机会,如卓胜微(300782)、宁德时代(300750)、上海钢联(300226)、锐科激光(300747)、圣邦股份(300661)、广和通(300638)、亿联网络(300628)、汇纳科技(300609)、精测电子(300567)、深信服(300454)、亿纬锂能(300014)等。

此外,创业板壳资源也可适时关注。

风险提示: 政策超预期收紧,5G推进受阻。

(文章来源:冰眼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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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什么是创业板重组松绑

在了解股票行情的时候,我们有时候会看到“创业板重组松绑”这一概念的相关个股,但是并不清楚这一概念所代表的具体意思,请问创业板重组松绑什么意思呢?

1、 创业板重组松绑是证监会在2019年10月时。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所谓重组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并购、收购、借壳、买壳上市公司以实现其资产上市的行为。创业板重组松绑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2、 拟取消重组上市认定标准中的“净利润”指标。支持上市公司依托并购重组实现资源整合和产业升级。

3、 拟将“累计首次原则”的计算期间进一步缩短至36个月。引导收购人及其关联人控制公司后加快注入优质资产。

4、 促进创业板公司不断转型升级。拟支持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

5、 拟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多渠道支持上市公司置入资产改善现金流、发挥协同效应,引导社会资金向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高科技企业集聚。

由重组上市松绑,因此市场中也涌现出一批创业板重组上市概念股,但需要注意的是,随着今年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推进,创业板重组松绑这一概念的价值有所减弱。希望以上的答案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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