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创业板退市股票都有哪些如今怎么样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能的退市情况主要包括:股票的脉动退市,包括累计某一指标以下的股票交易量、股票的收盘价、收盘市值和持续低于某一指标的股东人数;财政强制退市,包括收入和净利润达到规定标准,净资产为负,并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强制性离职包括公司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发布、公司总股本或股权分配变动等合规指标;重大违法行为,包括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和五大安全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除名。
天翔环境股将于7月19日进入退市期。退市期间为30个交易日。退市期限届满后的下一个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将退市天翔环境股票。由于2019年底经审计净资产为负数,且注册会计师出具的2018年和2019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审计报告无法表述,天翔环境早在2020年5月13日就被暂停上市。2021年5月28日,天翔环境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复市推荐信。由于恢复上市的申请文件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终止成都科通环境有限公司上市的决定。6月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天翔环境上市。
❷ 创业板st规则
不采用创业板st系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携败所2018年修订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近三年持续净利润亏损的创业板股票不进行风险提示,直接退市。闭隐雀其中,净利润亏损是基于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过去三年。
创业板将不再实施当前的退市风险预警处理。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深圳证券交易所计划要求创业板公司在了解退市条件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发布退市风险预警公告,然后每周披露一次退市风险预警公告。
同时,计划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即在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后,给予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
在退市整理期,其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进行另板交易,创业板股市涨跌幅度不再限制为10%。分析人士认为,由于恢复上市和借壳困难,在30个交易日内进入退市轿早整理板的创业板股票可能每天跌停,风险投资者需要提前提防。
为了使持有创业板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有一个转让股票的渠道,该计划规定,创业板公司退市后,将转让给代理股份转让系统。但符合破产条件的,依法直接进入破产程序,不再转让。
退市制度将消除创业板的估值泡沫,根据创业板的特点,重建市场估值体系,使市场发展更加合理。然而,新规定可能会使公司高管和风险投资机构在退市前尽快减少持股,退出创业板。
❸ 创业板亏损几年可以直接退市
创业板股票连续三年亏损就会直接退市。
新版《创业板上市规则》中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退市条件如下:
(1)连续亏损;
(2)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亏损;
(3)净资产为负或追溯调整导致净资产为负;
(4)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5)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首档差错或虚假记载;
(6)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7)公司解散;
(8)法院宣告公司破产;
(9)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10)连续20个交易日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符合上市条件;
(11)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12)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三次公开谴责;
(13)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拓展资料: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在创业板公司暂停上市的规定中伍芹逗,将原“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改为“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未经审计净资腔卖产为负”,以及“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为负则终止上市”。这是创业板退市制度最具威慑力的条款,也是“相对主板一个最大的进步”。
在董登新看来,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最大创新在于多元化、市场化、定量化以及与IPO标准对称化。而这些正好是现行主板退市制度的最大空缺,也将是主板退市制度改革的方向。
多位专家呼吁,主板退市制度设计必须同样遵循“多元化”的标准体系,以财务类标准为主,以市场化标准及行政性标准为辅,并将净利润、净资产、总资产等指标纳入财务类退市标准之中,以此构建真正有效的淘汰机制。
参考资料:投资者教育-创业板学堂
创业板-网络
❹ 股票退市有哪些规定
在股市当中,股票退市对投资者而言是非常不友好的,有可能会造成严重亏损,今天我就来讲讲股票退市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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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退市是什么意思?
股票退市也指的是上市公司,因为不满足交易相关的财务等其他标准,而主动或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形,退市之后就是从上市公司变为了非上市公司。
公司在退市的情况会在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之中,公司自主决定要退市,这属于主动性退市;被动性退市一般因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风险等,最终被市场上的监督部门强行吊销了《许可证》。只有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可以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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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退市了,没有卖出的股票怎么办?
股票退市后,交易所有一个退市整理期的时间,换句话说,如果说股票已经满足退市的要求,就会出现强制退市的情况,那么就可以在这个期间卖出股票。过了退市整理期之后这家公司就退出二级市场,再次买卖就完成不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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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退市整理期之后,若是将股票还留在手中的股东,做交易的时候只能在新三板市场上做了,新三板是专门处理退市股票的,如果有需要在新三板进行股票买卖的伙伴们,还必须在三板市场上开通一个交易账户才可以交易。
要清楚的是,退市后的股票虽然说会有一个退市整理期的时间卖出股票,可是实质对散户是很不好的。股票倘若进入退市整理期,最早必然是大资金出逃,小散户的小资金卖出去是很难的,因为时间优先价格优先大客户优先是卖出成交的原则,于是待到股票售出之时,股价现在已经降低很多了,散户就亏损很严重了。注册制度之下,散户还要购买那种退市风险股,实际上他们要面临的风险也不小,所以千万不能做的事情就是买卖ST股或ST*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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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股票退市是什么意思
在股市当中,投资者非常害怕股票退市这种情况,因为很有可能造成严重的亏损,今天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股票退市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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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退市是什么意思?
股票退市是指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要么自主终止上市或者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况,会出现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
退市有两种,一种为主动性退市,另一种为被动性退市,主动性退市是由公司自主决定;被动性退市一般因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风险等,对于公司来说十分重要的《许可证》将由监督部门进行强制吊销。如果公司想要进行退市的话需要满足下面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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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退市了,没有卖出的股票怎么办?
股票退市后,交易所有一个退市整理期的时间,也就是说,倘若股票符合退市条件,就会出现强制退市的情况,那么在这期间能卖股票。过了退市整理期之后这家公司就退出二级市场,不允许再进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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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的股东在退市整理期过了之后,还没有卖出股票的,那么到时候的买卖交易就只能够在新三板市场上进行 ,新三板的主要作用就是处理退市股票的,要在新三板买卖股票的伙伴们,还得在三板市场上开通一个交易账户才可以进行交易。
这一点要注意哦,退市后的股票虽然说会有一个退市整理期的时间卖出股票,但其实是不利于散户的。股票只要进入退市整理期,最先大资金肯定出逃,小散户卖出小资金是十分不容易的,因为时间优先价格优先大客户优先是卖出成交的原则,因此等到可以卖出股票的时候,股价现在已经降低很多了,散户就亏损很严重了。注册制下,购买退市风险股的散户们要面临不小的风险,因此ST股或ST*股这两种是千万不能买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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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一夜3公司宣布退市
一夜3公司宣布退市
一夜3公司宣布退市, 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为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6月2日晚间,深交所接连发布*ST斯太、*ST北讯、天翔环境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告。统计数据显示,3家公司共有10.08万户股东。
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为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ST北讯的前身齐星铁塔2017年完成非公开发行募资50.31亿元,并以35.5亿元完成对北讯电信100%股权收购。北讯电信是经国家工信部批准的、跨省经营无线宽带网的网络运营商,也是国内首家获批采用eMTC技术建设面向5G物联专网的公司。北讯电信拥有稀缺的频率资源,独特的资源条件让其有着“专网小移动”的美誉。
稀缺的资源、诱人的业绩和5G时代来临带来的新发展机遇,让市场对公司充满想象力,2018年初公司市值一度超过300亿元。
然而到2018年上半年,公司债务逾期、涉诉、股东股权被司法冻结等问题接踵而至,公司运营基站大面积下线、停止提供网络服务,持续经营面临挑战,加之公司对收购北讯通信形成的24亿元商誉计提12亿元商誉减值准备,最终,2018年公司亏损11.07亿元。但审计机构提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疑、向疑似关联方大额预付资金、高达46亿元的工程物资无法开展有效审计,因此对公司2018年财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时隔一年,公司持续经营问题、资金问题等不仅未能得到解决,反而更加恶化。从2019年年报来看,截至2019年底,公司流动资产17.91亿元,流动负债84亿元;截至2020年6月23日,已逾期债务累计34.2亿元。2019年公司营收下滑近九成。
截至最新数据,*ST北讯股东户数为3.47万。
曾经的重卡一哥*ST斯太被终止上市
重大违法+连续多年净利润为负
深交所决定对*ST斯太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深交所表示,6月2日,按照退市新规过渡期安排,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第14.4.2条规定以及本所上市委员会审核意见,深交所决定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斯太或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深交所指出,2021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ST斯太2014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该认定事实及公司已披露的年度报告,公司2015年至2019年任意连续四个会计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负值,触及深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同时,*ST斯太因2017年、2018年、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公司股票已自2020年7月6日起暂停上市。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触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规定的财务类终止上市情形。
*ST斯太同时出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和财务类终止上市情形,因财务类终止上市的时点早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时点,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公司股票按照财务类终止上市程序终止上市。
深交所表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23条的规定,*ST斯太股票将于2021年6月10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并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交易期限为30个交易日,证券简称将变更为“斯太退”,股票价格日涨跌幅限制为10%,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将对*ST斯太股票予以摘牌。深交所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公司股票交易风险,保持理性分析,切莫盲目投资。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基础性制度,对于净化市场环境、健全优胜劣汰机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义重大。深交所将认真践行“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和“四个敬畏、一个合力”要求,切实履行一线监管职责,严格落实退市主体责任,坚决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畅通市场出口,促进形成“有进有出”的良性市场生态,进一步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斯太尔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国内重型卡车的代名词,彼时各家重卡整车集团所生产的相当一部分产品,都基于斯太尔的技术平台。而昔日重型卡车“教父”级的龙头,如今却沦落到退市的境地。
证监会查实,2014年斯太尔通过虚构技术许可业务,据此虚增2014年度营业收入9433.96万元,虚增净利润7075.47万元;2015年斯太尔通过变更政府奖励款受益人的方式,虚减2015年度营业外收入8050万元,虚减利润总额8050万元;2016年斯太尔通过虚构技术许可业务,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18867.92万元,虚增净利润14135.79万元。
今年4月1日,公司在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后,直到5月24日才发现,原披露内容有误,被处罚的当事人竟然“漏掉”一人。公告同时还对其他十项内容进行了更正,大多为错别字、标点等细节差错。
自2013年底至2017年底,唐万新、张业光、唐万川通过主导斯太尔非公开发行、与投资人约定收益分成、实际承担业绩补偿、派驻管理团队控制董事会和管理层等方式,取得了斯太尔的经营管理权。作为斯太尔实际控制人,唐万新、张业光、唐万川知悉并隐瞒了财务造假相关事项等应当披露的信息。
公开资料显示,唐万新等人作为曾经德隆系的核心成员,通过控股、坐庄模式在资本市场一度呼风唤雨。2003年,德隆系已成为一家拥有1200亿元资产的金融和产业集团。唐万新也因其凶悍作风被称为“中国第一悍庄”,但随后,因资金链断裂,德隆系在2004年彻底崩塌。
*ST斯太股价停留在1.47元;股东户数为42795人。
深交所: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最后看看天翔环境。
深交所公告称,2021年5月14日,因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翔环境)提交的恢复上市申请文件不符合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2.15条的规定,本所作出不予受理天翔环境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天翔环境触及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4.1条第(十五)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根据本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4.1条、第13.4.6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2021年6月2日,本所决定天翔环境股票终止上市。
自本所作出天翔环境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十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天翔环境股票交易进入退市整理期。若天翔环境提出复核申请且本所上诉复核委员会作出维持终止上市决定的,自本所上诉复核委员会作出维持终止上市决定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天翔环境股票交易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本所对天翔环境股票予以摘牌。
天翔环境的债务问题非常严重,截至2020年8月,天翔环境对金融机构的已逾期借款近40亿元。公告显示,借款机构涉及长城华西银行、成都农商行、中泰创盈等机构。
另外,天翔环境也存在严重的上市公司利益被侵占现象。据证监会调查,仅大股东、实控人邓亲华一人就占用了上市公司21亿元现金。2020年8月,成都公安局发出《取保候审决定书》,犯罪嫌疑人邓亲华、邓翔可能被予以一定处罚。
因2019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且2018年、2019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天翔环境股票于2020年5月13日起被实施暂停上市。2021年5月6日晚,天翔环境披露的更新后2020年年报显示,2020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14亿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428.16万元。公司表示,根据2020年审计结果,初步判断符合申请恢复上市的相关要求,公司将在报告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提交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材料。
5月17日晚,天翔环境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未能提交保荐机构出具的恢复上市保荐书,深交所向公司出具了不予受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和拟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文件。
截至2021年3月31日,天翔环境有股东2.33万户。
今年上市公司退市数量明显增多,退市新规正在发挥威力。
Wind统计数据显示,今年已经累计13家公司完成退市。从退市类型来看,多元化退市渠道更加畅通。
经过一年左右的停牌时间之后,3家公司终于没能等来奇迹。
6月2日晚间,深交所接连发布*ST斯太、*ST北讯、天翔环境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告。统计数据显示,3家公司共有10.08万户股东。
虽然3家公司将大概率同日作别深圳市场,但是从所触发的终止上市红线来看,却并不相同。其中,*ST北讯未按期披露年报,*ST斯太触及两类退市情形,天翔环境则是不太常见的“恢复上市申请被否”。
两家公司未能按期披露年报
*ST北讯和*ST斯太都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触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规定的财务类终止上市情形。
具体到*ST北讯来看,由于2018年、2019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ST北讯已自2020年7月9日起暂停上市。截至2021年4月30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触及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根据相关规定,以及深交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2021年6月2日,决定*ST北讯终止上市。
之所以出现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的情况,不排除与公司计划变更审计机构和相关负责人的反对意见之间存在联系。在*ST北讯2月26日召开的董事会上,公司董事、副董事长王天宇对5项议案中的4项投出了3次反对票,1次弃权票。其中之一就王天宇反对*ST北讯变更审计机构。
与*ST北讯不同,*ST斯太同时出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和财务类终止上市情形。
3月31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ST斯太2014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根据该认定事实及公司已披露的年度报告,公司2015年至2019年任意连续4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触及深交所相关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因2017年、2018年、2019年3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公司股票已自2020年7月6日起暂停上市。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触及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财务类终止上市情形。因财务类终止上市的时点早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时点,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公司股票按照财务类终止上市程序终止上市。
两家公司都曾遭遇监管调查。今年3月31日,*ST斯太曾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由于公司任意连续四个会计年度利润为负值,触及终止上市标准,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而而*ST北讯遭到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次数更多,结论未定。公司于2021年5月7日收到《调查通知书》 ,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回溯来看,在2020年底,公司总经理陈岩涉嫌内幕交易公司股票,也曾遭证监会立案调查。再往前回溯,公司还于2020年9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❼ 乐视网终止上市是怎么回事
2020年4月27日,乐视网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期末净资产均为负值,且财务会计报告被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4.1条第(二)(三)(五)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根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4.1条、第13.4.6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2020年5月14日,深交所所决定乐视网股票终止上市。
(7)创业板股票退市规则2018扩展阅读
A股市场的股票退市一共会经历四大步骤:
1、如果一家公司经营不善,或者有其它风险,主板市场会给它一个ST的标识,而创业板的股票则会连续发出公告,告诉股民尽量不要再买这样的股票了,该退出要退出,该止损的还是要止损。
2、如果股民依旧“痴心不改”,而手中的这只ST股票优不争气,继续亏损,甚至爆出更大的危机、丑闻,那么就会被暂停上市,而在暂停上市的时间里,股票无法交易,如果上市公司能够扭亏为盈,或者被其他公司“借壳上市”,那么还能继续回主板来交易。如果还是无法扭转,或找不到其他企业来借壳,那么就会进入退市模式。
3、在退市之前,还有最后一个月可供股民交易,但很有可能遭遇连续的跌停板,能弥补多少损失算多少吧。在最后一个月也没人愿意接盘,那么就只能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以更低的价格转让手里的个股。
4、在主板和创业板退下来的股票,就只能去三板市场交易了,一周最少能交易一次。股民必须要去证券公司开三板交易账户,这样才可以确保能够交易。当然,股票退到三板,只要公司没有破产清算,就一直是股东。
❽ 请问,创业板股票面值退市后经重组还能上市吗
不能。
退市后的股票并非是所有上市公司都是能恢复上市的,一定要根据退市之前的行为以及退市之后公司的性质来决定公司是否还能恢复上市。
根据深圳创业板的退市制度规定,创业板股票一旦确认被退市,将会一退到底,根本没有翻身的机会,意思就是指创业板不能通过资产重组再度恢复上市的可能性了,所以创业板退市公司是不能再度恢复上市的。
还有以下两种退市后不能恢复上市的:
1、因财务造假的退市股票
A股市场对于财务造假的这种行为属于非常严峻的问题,属于重大违规行为,只要前科出现财务造假的,这种股票退市之后,也是无法重新恢复A股上市的了。
2、因欺诈上市的退市股票
A股市对于欺诈上市的股票也是一种非常恶劣的行为,对于这种重大违规的退市股票,也是无法再次回到A股市场上市的可能性。
(8)创业板股票退市规则2018扩展阅读:
退市公司还能恢复上市的
1、因业绩连续4年亏损的退市股票
上市公司业绩出现由于出现连续4年亏损被退市的股票,这种退市股票是还能恢复上市的,退市之后可以通过资产重组,进行资产整顿之后,业绩提升。随后又达到A股上市条件的股票,这种股票也是可以恢复上市的可能性。
2、因主动性退市的股票
类似有些上市公司,已经明知道自己的业绩支撑不起来了,然后申请主动性退市,而这些股票因为没有出现重大违规行为,暂时性退出这个股市,然后重新经营,虽然等公司再度走上正轨了,又达到A股上市条件,同样可以发起上市申请,有恢复重新上市的可能性。
3、因其他退市的股票
当然除了以上两种退市之后的股票,如果达到A股重新上市条件之外,其他还有一些退市的股票也是有存在可能上市的。
❾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
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
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
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1.3 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
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 发行人、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
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
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
尽责。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
关规定和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
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2.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2.3 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
记载和不实陈述。
2.4 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
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
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
谨慎、客观。
2.5 本规则所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
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2.6 本规则所称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
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2.7 本规则所称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当
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
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
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报
告,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
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
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2.8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本所备案并
在本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2.9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
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本所并立即公告。
2.10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
明确未经公司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
2.11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
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
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
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2.12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
本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本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13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
所其他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
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
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办理。
2.14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
报送本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2.15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
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
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2.16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
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
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
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
2.17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
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本所可以采取交
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2.18 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
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2.19 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
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
当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
大事件或者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当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
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2.20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
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
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2.21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
况,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务。
2.22 上市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
2.23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当向
本所咨询。
2.24 本所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监管需要,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
体进行现场检查,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
前款所述现场检查,是指本所在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和机构(以下简称“检查
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
查看实物、谈话及询问等方式,对检查对象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规范运作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2.25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发行人、上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上市保荐书、持续督导意见、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
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26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工作
底稿,完整保存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
关资料。
本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调阅、检查工作底稿、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一节 声明与承诺
3.1.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
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签署一式三份《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其完成变更的一个月内完成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的签署和备案工作。
前述机构和个人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前述机构和个
人在充分理解后签字盖章。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时
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
按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3.1.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 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 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
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三) 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
(四) 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五) 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六) 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3.1.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1.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声明事项发
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
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3.1.5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 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3.1.6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
承诺书》中声明:
(一) 直接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 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
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三) 关联人基本情况;
(四) 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3.1.7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并在《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包括
但不限于:
1.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
保;
2.不通过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
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4.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以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五) 严格履行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六)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 11 —
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如实回答本所的相关
问询;
(七) 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3.1.8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
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
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3.1.9 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
(一) 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
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 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
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
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
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三) 在履行职责时诚实守信,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
为出发点行使权利,避免事实上及潜在的利益和职务冲突;
(四) 《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及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
3.1.10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
效时、新增持有公司股份及离职申请生效时,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
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
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
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网站公告。
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
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 12 —
3.1.1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3.1.13 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
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
履历表)报送本所备案。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
面意见。
3.1.14 本所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的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
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将其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
所提出异议等情况进行说明。
3.1.15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在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3.1.16 本所建立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
记录,并通过本所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的相关信息。
3.1.17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
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
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3.2.1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3.2.2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 13 —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
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
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
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
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
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3.2.3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
报告。
3.2.4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 14 —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3.2.5 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3.2.6 上市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
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报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
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3.2.7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本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