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债务重组时企业以本公司的普通股偿还债务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
贷:股本(或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说明:股本和资本公积反映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
2. 我是说公司债务重组,他们的股票对股民来说是好事还是坏事
重组要看,重组方的实力,如果是地方政府牵头,以国有资产资产置换,注资。如果只是民营企业为了借壳上市就要具体分析了
3. 债务重组对股价的影响
1、在重组之前,个股往往因为重组的消息而获得一定的影响力;2、多数情况下,重组中的个股会停牌,因此停牌的时点决定了未来个股是涨是跌;3、多数情况下,重组后复牌的决定性因素来自重组过程。如果重组过程非常出色,交易的资产改变了上市公司的质量,那么此后股票将持续上涨;4、未来重组走势主要与锁定重组的个股有关。如果重组成功后股价上涨到高位,未来走势将因其庞大的限售股而逐渐回归其价值。
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1、新准则在对债务重组的定义中增加了“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这一前提条件,并指出债务重组是“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新准则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也就是说,新准则要求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时,必须满足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这个前提。
2、企业是否可以进行债务重组,必须首先要求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这可以通过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比较后判断,譬如可以分析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企业资产的质量、企业的利润质量以及企业的增长特性进行判断。显然,新准则在一定程度上抑止了企业随意利用债务重组进行利润操纵的行为,实际上是缩小了债务重组应用的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4. 债务重组是啥意思啊。对这支股票来说,是利好吗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现金清偿债务,通常是指以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如果以等量的现金偿还所欠债务,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4)债务重组收到普通股股票扩展阅读:
债务重组既然是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活动,也应当贯彻、体现法律对缔约过程所要求的平等、自愿、互利诸原则,以均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重组债权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其中,相关重组债务应当在满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
5. 债务重组账务处理及涉税
一、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时,按照《原准则》,其会计处理一般是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而根据《办法》,其税务处理方法则是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中,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之间差额确认为当期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因此,在原有准则体系下,将会出现对债务人的纳税调整事项,而对于债权人则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而《新准则》规定,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也就是说,在《新准则》框架下,债务人也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例1】乙公司一年前购入甲公司价值为 234万元的货物,至今货款未付,现因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偿还所欠债务,2006年12月1日,双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乙公司一次性支付所欠货款 150万元,其余货款不再支付。
按照《原准则》,债务人乙公司的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234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840000
年末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840000元,如果原利润额为-40000元,无其他调整项目,则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为 800000元,假设适用税率为15%,则应纳所得税为 120000元(800000×15%),作会计分录: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2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20000
债权人甲公司的分录:
借:银行存款1500000
营业外支出 840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2340000
因会计与税法对重组损失的规定一致,债权人期末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按照《新准则》,则债务人乙公司的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234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840000
在此情况下,由于债务重组收益已经按照要求确认为当期收益,也就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也不存在纳税调整。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根据《原准则》,其会计处理为,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而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即按照《原准则》的规定,只有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损失才对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办法》则规定: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分析,可以发现《原准则》与《办法》的差异巨大,故存在十分复杂的纳税调整内容。
【例2】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同意乙企业以一套设备清偿 100000元的债务,该套设备账面原值 100000元,已提折旧 15000元,评估确认的价值为 90000元,假设甲企业为该项应收账款已提坏账准备 3000元,甲、乙两企业在债务重组日按原准则的会计处理以及纳税调整内容如下:
按照《原准则》,债务人乙企业作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85000
累计折旧15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借:应付账款──甲企业 1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85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5000
纳税调整项目:计入资本公积的 15000元应该划分为两个部分全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资产转让所得 5000元(90000-85000)以及债务重组收益 10000元(100000-90000)。
债权人甲企业的分录:
借:固定资产 97000
坏账准备 3000
贷:应收账款──B公司100000
纳税调整项目:由于税法规定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所以税法应该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只有 90000元,同时确认 7000元的债务重组损失,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而且,由于会计与税法对于资产入账价值体系不同,还存在日后的折旧、成本结转的差异调整。
但是,按照《新准则》,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出资产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冲减减值准备),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上述复杂的纳税调整就不存在了。在《新准则》体系下,上述业务的账务处理如下:
按照《新准则》,债务人乙企业的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85000
累计折旧 15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借:应付账款──甲企业 1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90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1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收益 5000
债权人甲企业的分录:
借:固定资产 90000
坏账准备 3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7000
贷:应收账款──B公司100000 三、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
根据《原准则》,债务人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按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确认为股本,按债务账面价值转销债务,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股权的入账价值。
根据《办法》,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债权人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
【例3】甲公司是一个上市公司,2003年 6月份与乙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甲公司以其增发的普通股 20万股,抵偿所欠乙公司货款 200万元,甲公司股票市价每股 9元,面值每股 2元,不考虑其他税费。 按照《原准则》,债务人甲公司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2000000
贷:股本 4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600000
纳税调整项目:应确认的债务重组所得为 200000元(2000000-1800000)。
债权人乙公司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00000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2000000
乙公司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为股票市价 1800000元,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 2000000元与股权投资计税成本 1800000元之间的差额 200000元,作为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而根据《新准则》,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相比《原准则》而言,重组收益最终计入了当期损益,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差作为资产转让损益。债权人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享有股权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债务人甲公司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2000000
贷:股本 4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400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200000
债权人乙公司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1800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200000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2000000
在这种情况下,债务重组双方均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四、以修改其他条件进行的债务重组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的债务重组,包括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根据《原准则》,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减计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不作账务处理。债权人将来应收金额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将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不足以冲减将来应收金额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部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办法》以修改其他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计至将来的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例4】甲公司 2001年 6月 30日从某商业银行取得贷款 1000000元,利率5%,1年期(已经预提利息费用 50000元),现因甲公司发生财务困难,于贷款到期日进行债务重组,银行同意将贷款到期日延长一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率改为4%,并免除现已积欠的利息 50000元,本金降至 900000元。
债务重组日重组债务账面价值=本金+利息 =1000000+1000000×5% = 1050000(元)
将来应付金额=重组后本金+应计利息 =90 0000+900000×4% =936000(元)
债务人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短期借款 1000000
预提费用 50000
贷:长期借款──债务重组 936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14000
纳税调整项目:债务重组所得 114000元(1050000-936000)。
债权人某商业银行的会计处理为:
借:中长期贷款──债务重组 936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114000
贷:短期贷款 1000000
应收利息 50000 此时会计与税收规定相同,债务重组损失可在税前扣除,无须纳税调整。 按照《新准则》,修改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的现值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如果涉及了或有支出,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中予以折现,确定债务重组收益。债权人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将来应收金额现值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涉及或有收益,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确认重组损失,或有收益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按照公允价值入账以及将来应收金额的现值是与《原准则》差异最大的地方。那么,在《新准则》下,是否也与前述问题一样,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呢?笔者认为并不能这样理解,因为在这里可能存在或有支出或或有收益的折现,而这与税法的规定不相一致,从而也有可能存在纳税调整。
【例5】2006年12月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含税价格 117000元,收到商业承兑汇票,面值 117000元,期限 6个月,利率4%。到期后因为乙公司财务紧张,协商后甲公司豁免 17000元债务。票据利息于重组日一次付清,另外甲公司对余款按年利率8%加收利息,一年后乙公司一次性还本付息(贴现率6%)。
根据上述条件,按照《新准则》,重组日债务账面价值=117000(元)
将来应付金额=(117000-17000)×(1+8%)=108000(元)
将来应付金额折现额=108000/(1+6%)=101887(元)
债务人重组收益=债权人重组损失=117000-101887=15113(元)
债务人乙公司会计处理
借:应付票据──应付利息 2340(117000×4%×6÷12)
贷:银行存款 2340
借:应付票据 117000
贷:应付账款 101887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15113
债权人甲公司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340
贷:应收票据──应收利息 2340 借:应收账款 101887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15113
贷:应收票据 117000
由于税法并不考虑现值对债务重组收益和损失的影响,对于会计所确认的收益和损失还必须进行调整:即针对债务人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6113元(即108000-101887),同时以相同的金额对债权人调减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