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2019年债务重组的上市公司
庞大集团。ST庞大公告显示,因2019年度公司重整,产生债务重组收益达到40.09亿元,从而导致公司利润变化较大。
Ⅱ 盐湖股份重组什么时候开始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或“法院”)裁定受理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股份”或“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盐湖股份管理人(内容详见2019年9月30日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披露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1)。进入重整程序后,管理人、公司依法履行职责,稳步推进各项重整工作。2020年1月17日,盐湖股份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分别表决通过了《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内容详见2020年1月17日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披露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8;《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2020年1月20日,西宁中院裁定批准《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终止盐湖股份的重整程序。目前公司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各项执行工作正有序推进。现将有关执行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整计划》执行进展
因《重整计划》已获法院裁定批准,公司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后续,公司将在法院、管理人的监督、指导下,根据《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尽快完成《重整计划》执行。
(一)继续筹备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相关工作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盐湖股份现有总股本278,609.06万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9.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264,678.61万股股票。管理人就转增股本事宜持续开展相关筹备、办理工作,并于日前陪同西宁中院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资本公积金转增手续。
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3月30日,转增股本上市日为 2020年3月31日。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执行《重整计划》的需要,与一般情形下的上市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存在明显差异,故对本次转增的股本,不再对公司股票进行除权处理(内容详见2020年3月24日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披露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股票价格不实施除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2)。
(二)抵债股票登记工作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完成后,相对应的股票将登记至债权已经西宁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指定的证券账户。部分债权人的债权金额未经最终确定的,其相应的预计可受领的股票将预留至管理人证券账户,待债权确认后再行分配。
二、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
因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负值,公司股票已于2019年4月30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2019年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二)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 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且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2020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一)至(五)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2)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3)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
(4)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5)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
2. 法院已裁定批准了《重整计划》,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若公司顺利完成《重整计划》执行,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若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仍存在被西宁中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三)公司2019年度业绩存在大额亏损的风险
2020年1月17日,公司管理人与青海汇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资产收购协议》,以30亿元的价格协议转让盐湖股份的资产包,资产收购价格相较于盐湖股份账面值和评估值较低,由此将可能导致公司产生较大的资产处置损失,增加公司2019年亏损,对公司2019年年度业绩造成大额亏损。具体损失目前暂无法确定,公司将严格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损益,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内容详见2020年1月17日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披露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管理人与汇信资产管理公司签署资产收购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0)。
经公司财务部初步测算,公司2019年度业绩预计亏损在432亿元至472亿元之间(内容详见2020年1月11日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披露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0-011)。公司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Ⅲ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六条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者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知悉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审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请,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和诚信状况、财务顾问的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组交易类型,作出差异化的、公开透明的监管制度安排,有条件地减少审核内容和环节。第九条鼓励依法设立的并购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投资机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并购重组委以投票方式对提交其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第二章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