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科创板退市规则
退市制度是指上市公司退出证券市场,甚至退出证券市场。由于科创板IPO实行注册制,与传统的核准制有较大区别,其退市制度也与上交所的核准制有较大区别,主要表现在重大违法、交易违规、财务等退市标准上。
注册制背景下,IPO常态化带来的是简单高效的市场准入,匹配的话退市也要常态化。注册制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募集资金用途、控制人、关联交易等要求更宽松,审核程序更简单,企业更容易达到上市资格。与此同时,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大幅增加,处于下滑或年底不良业务的企业也应被淘汰。
上海证券交易所现行的《证券法》和科技创新板上市规则,在原核准退市规则的基础上更新了多项具体规定。其中《证券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中上市,退市制度单列一章说明。与上交所核准的退市制度相比,科技创新板注册制的退市制度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审批制度
(1)包括舞弊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中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包括“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二)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3.对信息披露、听证等退市程序做出要求。
2.科技创新板注册制度
(1)包括舞弊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中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包括“相关财务指标”;(二)危害国家团举友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为;(三)退市期限为15日;(4)细化退市决定撤销、重大违法司法裁判文书撤销后的程序。
科创板注册退市制度中重大信息违法披露弱化了对企业盈利能力的明确要求,强调了企业财务的公开透明,退市程序细化了裁判文书撤销后的程序。
1.审批制度
(一)包括连续120个交易日成交500万股;(二)包括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收盘价和股票面值;(3)包括连续20个交易日的股东人数,平均每天2000人。
2.科技创新板注册制度
(一)包括连续120个交易日,交易量200万股;(2)包括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为人民币1元;(三)包括连续20个交易日,市值3亿元人民币;(4)包括连续20个交易日的股东人数,平均每天400人。
科技创新板的注册退市制度降低了交易量要求,增加了退市交易指数和“1元退市”规则。
1.审批制度
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包括: (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连续为负;(2)扣非净利润为负值且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为负;(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意见或审计报告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
2.科技创新板注册制度
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包括: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扣非净利润为负,营业收入1亿元;(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为负。(3)扣非净利润为负的公司需要披露扣非情况,会计塌槐师事务所将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科创板注册退市制度优化了业务能力指标,调整了财务退市风险预警标准。
1.审批制度
(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中期报告存在重大错误、虚假记载和未按时披露;(二)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3
(2)对于红筹企业,适用《关于红筹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应答带条款另行适用。
如果是独立子公司应该是可以的,公司资产不计入上市公司。如果计入上司公司资产,需要通过一些途径剥离,不过现在抢着上科创版的多的是,肯定先选优质的,条件更符合的。科创版与主板最大的区别是注册制,更接近国际金融市场规则。退市规则也要完善的多。新股发行结束后8个交易日内安排上市(如遇重大事件视情况顺延),排队时间不会超过4个月,涨跌停板为20%,而且震荡幅度过大时会有盘中临时停盘,这点类似于当时的熔断机制。总之,科创版与主板在上市条件,交易规则,运行机制方面都有很大区别,也是中国金融市场迈入国际的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步。
⑵ 上海退市风险警示相关规定
上海退市风险警示的相关规定如下:1、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情况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其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者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存在其他重大风险的,本所对该公司股票实施风险警示。2、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x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上市公司股票同时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xST”字样。3、上市公司出现两项以上风险警示情形的,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实施风险警示,并按从严原则须满足全部所触及的风险警示撤销条件,方可申请撤销其风险警示。4、对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5、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及时发布的公告的内容。
13.2.4 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或者财务会计报告更正事项后及时向本所报告,提交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年度报告或者财务会计报告更正公告披露日起开始停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下一交易日起开始停牌。等等。
法律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3.1.1 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情况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其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者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存在其他重大风险的,本所对该公司股票实施风险警示。
13.1.2 本章所称风险警示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风险警示(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和警示存在其他重大风险的其他风险警示。
13.1.3 本所设立风险警示板,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或者处于退市整理期的,进入该板进行交易。
风险警示板的具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
13.1.4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x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股票同时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xST”字样。
13.1.5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后,本所可以对公司实施差异化的上市年费标准。
13.1.6上市公司出现两项以上风险警示情形的,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实施风险警示,并按从严原则须满足全部所触及的风险警示撤销条件,方可申请撤销其风险警示。
第二节 退市风险警示的实施
13.2.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六)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七)因第12.13条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的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获得本所同意;
(八)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本所对其股票作出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决定的;
(九)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十)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十一)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标准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2.2 上市公司预计将出现第13.2.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发布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3.2.3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二)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因;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四)股票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3.2.4 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或者财务会计报告更正事项后及时向本所报告,提交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年度报告或者财务会计报告更正公告披露日起开始停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下一交易日起开始停牌。
公司未及时向本所报告前款事项的,本所可以在获悉相关情况后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向市场公告。
本所在公司股票停牌起始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应按照本所要求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前及时发布公告。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披露满一个交易日后的下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3.2.5 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五)项或者第(六)项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停牌两个月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13.2.6 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七)项情形的,公司应当于交易日披露已经本所同意的对其股权分布问题的解决方案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披露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3.2.7上市公司可能触及第13.2.1条第(八)项规定情形的,应当于知悉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裁判当日立即向本所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及时披露有关内容,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特别风险提示。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相关事项披露日起开始停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下一交易日起开始停牌。
公司未及时向本所报告前款事项的,本所可以在获悉相关情况后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向市场公告。
上市公司在前款规定的停牌期间,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人民法院相应生效司法裁判,可能触及本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内容,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特别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股票根据本条规定停牌后,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人民法院相应生效司法裁判,未触及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应当申请股票复牌。
本所作出不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决定的,公司应当在收到相应决定当日披露并申请股票复牌。
本所作出对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决定的,将对其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应按照本所要求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前及时发布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披露满一个交易日后的下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3.2.8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条第(八)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应当每5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提示其股票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
13.2.9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条第(八)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自其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继续交易30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交易期间,但停牌期间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13.2.10 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九)项情形的,应当于知悉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本所知悉该事项后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后的下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3.2.11 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十)项情形的,应当在收到法院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裁定的当日向本所报告并于下一交易日公告,公告披露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3.2.12 上市公司股票因13.2.1条第(十)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本所自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
13.2.13 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因第13.2.12条被停牌的,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终止重整、和解程序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法院裁定书的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向本所申请复牌。
第三节 退市风险警示的撤销
13.3.1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第13.2.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13.3.2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条第(五)项或者第(六)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两个月内上述情形消除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⑶ 2021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退市新规 深市退市规则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所述:⑷ 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规则
在退市期间,上市公司的股票原则上不会停牌。公司因特殊原因申请局散全天停牌的,累计停牌得超过5个交易日。退市期为30个交易日,全天停牌日不计入退市期。
退市期满后,交易所将在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的5个交易日内退市。
退市整理期届满后45个交易日内,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在桐氏氏退市期间,公司应在第一个交易日和前25个交易日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最后5个交易日内每天发布一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具体规则如下:
1、股票代码:上市公司进入退市整理期,股票代码不变。
二、股票名称
深圳市:称为深市***退出,如果同时有A股和B股,则称为**A退”,或“**B只有B股被称为退**B退”。
上海市场:退核闷市整理股票的缩写前标有退市。
三、委托方式:限价委托
四、委托金额:100股或其整数倍,单笔最大申报金额为100万股。
五、价格涨跌:10%
六、权限开通:符合开通条件只能临柜申请。
注:股票交易权限分为上海和深圳,独立开放。 销售不需要开放权限,购买需要开放;融资融券账户不能开立退市整理股票交易权限。
⑸ 科创板股票交易规则
科创板股票交易规则总共包括了以下的10点。
一、开通科创板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资金逼得低于五十万元,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参与证券交易2年以上扮举。
二、科创板规则中不再要求必须按100股及其整数倍进行买卖,投资者进行交易时,买卖数量可以有零有整。如果限价申报买卖,单笔不能小于200股,不能超过10万股。如果是市价申报买卖,单笔不能小于200股,不能超过5万股。
三、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前老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增发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四、科创板盘后增加25分钟固定价格交易时间(15:05-15:30),按当天收盘价成交。
五、科创板股票自上市后首个交易日起可作为融券标的。且融券标的证券选择标准将与主板A股有所差异。
六、网上申购要求持有市值达到10000元以上,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手悔判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此外,每一个新股申购单位为500股,较现行的1000股规定有所下调,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
七、科创板股票的交易公开信息同主板A股现行做法基本一致。
八、科创板实行注册制,注册制强调的是毕改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对于拟上市企业,依然需要由交易所进行相应的审核。
九、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为保障普通投资者的权益,对于不同表决权的情况,上交所方面专门卜御进行了差异化安排,防止特别表决权被滥用。
十、科创板公司退市要求比现行制度更加严格。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的公司,第一年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第二年仍然触及将直接退市。
十一、科创板上市时尚未盈利的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人员及特定股东在公司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首发厅弊碧前股份,也不得进行跨界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