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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股票重组新规

发布时间:2023-12-25 02:05:24

A. 新规持续发酵,64股终止重组!

自重组新规实施以来,受新政影响,上市公司重组搁浅数量激增。

华神集团(000790)公告称,公司决定撤回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公司首次通过并购战略扩大医药领域布局的计划搁浅。

此前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此次修订从认定标准、监管配套、中介机构责任等三方面对重组上市行为提出了十分严格的监管要求。

“重组新规主要规范并购重组,促进估值体系修复,引导资金脱虚就实。”对此,华南一家券商投行人士如是说,特别是完善了借壳上市认定标准,多方位围堵规避借壳。今后要想规避借壳需要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四个会计科目同时不触线,财务上操作难度明显加大。

类似借壳接连被叫停

申科股份对外公告称,公司收到通知,经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第56次工作会议审核,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未获通过。审核意见为: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披露不充分,标的公司本次交易作价与历次股权转让定价差异合理性披露不充分,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申科股份曾发布《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之回复》的公告。证监会要求申科股份结合相关方背景及投资意图,补充披露华创易盛高价受让上市公司股权并拟参与募集配套资金、樊晖拟参与募集配套资金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特意为本次交易设计的相关安排,上述各项交易是否为一揽子交易,是否存在其他协议或安排,是否存在规避重组上市监管的情形说明。

对上述质疑,申科股份回应称:华创易盛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进程中,已经确定了对上市公司运行战略投资的策略,其披露了未来不排除通过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或通过协议转让、二级市场增持等方式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华创易盛当时已有意愿在未来重组方案确定后,若需要募集配套资金,华创易盛愿意参与认购。除已经披露的协议及其安排外,上述各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协议或者安排,不存在规避重组上市监管的情形。

不过,从审核结果来看,监管部门显然没有认同公司的说法。类似的重组设计同样出现在金刚玻璃上,证监会同样也没有放行。从反馈意见来看,证监会同样要求公司披露不构成借壳上市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存在规避借壳上市的情形。

64家公司终止重组

统计数据显示,累计已有16家公司宣布终止重组,取消定向发行计划。自6月17日重组新规发布以来,受重组新规影响,64家上市公司不得不放弃了定向发行计划。早在今年前5个月,单月终止资产重组的公司最多不超过20家。可见,自重组新规以来,终止重组公司上升的趋势十分明显。

 

B. 证监会发布重组新规 取消“净利润”、允许创业板借壳上市等

10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下称《重组办法》)。
证监会称,《重组办法》已经2019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重组办法》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简化重组上市认定标准,取消“净利润”指标。二是将“累计首次原则”计算期间进一步缩短至36个月。
三是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其他资产不得在创业板实施重组上市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相关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有关要求,所购买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四是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五是丰富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协议和承诺监管措施,加大问责力度。此外,明确科创板公司并购重组监管规则衔接安排,简化指定媒体披露要求。
证监会指出,《重组办法》自6月20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69份,其中有效意见66份,主要集中在放开创业板重组上市,取消认定标准中的“净资产”等指标,强化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协议和承诺履行监管,扩大配套融资发行规模等方面,我会已结合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分析、采纳、吸收,或纳入后续相关改革。
同时,为配合《重组办法》顺利实施,修改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同时公布。

C. 重大资产重组新规,重组对象是不是都要求ipo标准

  1.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9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重大资产重组及借壳上市的有关规定归纳如下:

  2. 重大资产重组的定义

  3. 指《重组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即: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4. 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要求

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归纳如下: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规;

(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所涉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情形;

(四)所涉资产权属清晰,过户或者转移无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无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独立性相关规定;

(七)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注意

以上原则要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另外,根据监管部门答复:对于涉及其他主管部门批复的,中介机构应当就本次交易涉及哪些部门批复、是否为前置审批、批复进度、不确定性风险,以及无法获取相关批复对本次交易的影响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并予以披露。

5. 重大资产重组的构成标准

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二条,对购买、出售的资产要求如下:

(一)总额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

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三)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注意:

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责令上市公司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

6. 借壳上市的构成标准。

根据《重组办法》,构成借壳上市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

、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第二

、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第三

、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的要求,并予以披露(见本文二)。

第四

、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

(一)充分说明并披露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二)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须经注会专项核查确认,该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管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四)充分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的整合、转型升级,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没有显着协同效应的,应当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后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以及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根据监管部门答复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时,原则上在交易完成后应取得标的企业的控股权,如确有必要购买少数股权,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少数股权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显着的协同效应,或者与本次拟购买的主要标的资产属于同行业或紧密相关的上下游行业,通过交易一并注入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提升整体质量。

(二)少数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对应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三项指标,均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同期合并报表对应指标的20%

此外

,少数股权对应的经营机构为金融企业的,还应当符合金融监管机构及其他有权机构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购买股权的,也应当符合前述条件。

第五

、借壳上市与IPO要求等同

。即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第六

、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要符合证监会相关规定。

最后,需要特别注意

的是,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得实施借壳的交易行为。

扩展阅读

增发与重大资产重组、借壳的区别

做重组预期的必须要搞明白增发与重大资产重组的区别,这样就可以知道哪些股可以重组,哪些股可以搞增发,什么时间内不能增发或重组,节约不少时间成本,也有利于缩小选股范围,灵活股票操作方式。今天就用最直白明了的语言说说区别,有错误之处请高手指正,喜欢口出不逊、装叉装淡者请你绕行。

先说说增发

,增发说白了就是通过发行股份融资,融的钱投向或还债或补充资金或购买资产。这里面又分公开增发和定向增发。公开增发因为面对的是公众,影响广泛,比较严格,必须是财务健康正常公司,且无违法违纪污点。定向增发因为面对十个左右的发行者,所谓周瑜打黄盖,就要求宽松,只要无违法违纪无污点就行了。所以ST公司只能搞定向增发。

再说说重大资产重组。

一般资产重组都是通过发行股票进行的,投入的方向当然是购买资产。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发行股票的资产重组就是增发购买资产,似乎就是增发。但重大资产重组在违法违纪上要求就比较低,虽然也要求了不存在立案情况,但责任高管辞职的可继续;没有做出行政处罚满36个月以及公开谴责满12个月的规定,只是说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3年这种笼统的限制。这就大大放宽了可重大资产重组公司的范围。因此,重大资产重组是ST公司的救命稻草。

借壳就是规定更严格的重大资产重组

,控制人发生变化并且资产额达上一年的百分之百,审批等同于IPO。

总结一下,烂公司可搞借壳(创业板除外)和重大资产重组,好公司才有权公开增发,无污点的烂公司也可搞定向增发。

D. 西南策略:重组新规落地 创业板能否牛市再来

摘要

对比之前的版本,本次的重组新规主要针对五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取消重组认定中的“净利润”指标、进一步缩短“累计首次原则”至36个月、解除创业板重组上市的“一刀切”禁令、恢复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加大对违反业绩补偿协议和盈利承诺的问责力度。

我们认为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如下:

1、取消重组认定中的“净利润”指标,有利于上市公司的资源整合和质量提升。

2、缩短“累计首次原则”至36个月,从时间维度整体放松了认定标准,也有利于收购方加快注入优质资产。

3、解除创业板重组上市的“一刀切”禁令有利于创业板公司资产质量的改善,也拓宽了科技创新企业的上市渠道。

4、恢复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对上市公司置入资产的现金流形成支撑,符合经济承压的大环境和国际化改革的大趋势。

5、加大对违反业绩补偿协议和盈利承诺的问责力度体现了证监会治理并购乱象的决心,是对之前政策执行的经验总结和改进。

我们认为对创业板走势影响如下:

创业板业绩走势 有望复制2014年第109号令后的状况: 并购重组数量与政策松紧高度相关,政策放松后并购重组数量增加,创业板业绩改善有望加快。

创业板指数走势 则需要观察业绩改善中内生因素的强弱: 在当前市场风格下,市场对业绩的内生性、可持续性关注更高。仅有外生性的注入而非可持续性的业绩改善,对股价支撑难以构成有力支撑。

当前,创业板业绩改善有三方面有利因素: (1)科技周期见底,5G牌照下发,利好TMT相关全产业链。(2)业绩承诺结束高峰已过,商誉减值压力退潮。(3)重组新政落地,优质资产加速注入。 基本是内生外生各占一半。

投资策略: 总体而言,成长股业绩趋势明显好于周期股。 可以关注创业板科技龙头,如卓胜微(300782)、宁德时代(300750)、上海钢联(300226)、锐科激光(300747)、圣邦股份(300661)、广和通(300638)、亿联网络(300628)、汇纳科技(300609)、精测电子(300567)、深信服(300454)、亿纬锂能(300014)等。此外,创业板壳资源也可适时关注。

风险提示:政策超预期收紧,5G推进受阻。

正文

10月1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经过四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重组新规正式落地,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对比之前的版本,本次的重组新规主要针对五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取消重组认定中的“净利润”指标

进一步缩短“累计首次原则”至36个月

解除创业板重组上市的“一刀切”禁令

恢复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

加大对违反业绩补偿和盈利承诺的问责力度。

我们认为这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如下:

取消重组认定中的“净利润”指标,有利于上市公司的资源整合和质量提升。

在2016年重组办法所列七类重大资产重组认定标准中,第三类是“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利润的比例达到100%以上”,亏损和盈利能力较弱的公司很容易触发这一指标,不利于公司采用市场化方法提升资产质量。本次修订取消了相关规定,鼓励公司吐故纳新、整合资源。

缩短“累计首次原则”至36个月,从时间维度整体放松了认定标准,也有利于收购方加快注入优质资产。

重大资产重组的认定期限在2014年的第109号令中没有限期,2016年修订为60个月内,本次再次缩短为36个月,进一步放松了认定的标准,也支持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取得控制权后加快注入优质资产。

解除创业板重组上市的“一刀切”禁令有利于创业板公司资产质量的改善,也拓宽了科技创新企业的上市渠道。

2013年11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明令禁止创业板公司实施重组上市。此次新规允许“符合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不仅有助于创业板公司质量的改善,也为科技创新企业打开了新一条上市渠道。

恢复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对上市公司置入资产的现金流形成支撑,符合经济承压的大环境和国际化改革的大趋势。

恢复配套融资改善了上市公司在经济承压背景下置入资产的现金流压力,也符合国际重组上市的惯例,有助于推进外资在我国权益市场的长期布局。

加大对违反业绩补偿协议和盈利承诺的问责力度体现了证监会治理并购乱象的决心,这是对之前政策执行的经验总结和改进。

新规中 新增了问责条款, 明文规定“交易对方超期未履行或者违反业绩补偿协议、承诺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有助于减轻信息不对称现象,打击恶意炒壳行为。

回顾重大资产重组政策的历次变化:2014年政策进入宽松期,并购重组井喷式增长,潜在风险也逐渐积聚;到2016年,监管层收紧了重组政策,对炒壳、囤壳行为予以规范和限制,引导市场风气从盲目、过热和高溢价向理性回归。2019年重组政策重新放松,解禁创业板、恢复配套融资,政策方向与2014年一致的。

那本次重组新规将会对创业板走势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我们认为是两方面的:

业绩走势上,创业板业绩走势 有望复制2014年第109号令后的状况: 并购重组数量与政策松紧高度相关,政策放松后并购重组数量增加,创业板业绩改善有望加快。 2014年第109号令下发后,创业板重大资产重组数量和规模都快速上行,2015年全年共发生92起,规模合计858.7亿元,同比增长160%以上;2016年末到2018年,重大资产重组进入了收缩期。在“小额快审”机制和新政征求意见的双重作用下,今年重组再度回暖,新政的正式施行也将持续发力,加速优质资产注入创业板。

指数走势上,需要观察并购重组能否带来业绩的持续改善。 在当前市场风格下,仅有外生性的注入而并非可持续性的业绩改善,对股价支撑难以构成有力支撑。而且,2018年创业板商誉的大幅减值,就是此前并购政策的后遗症。 在监管上,也只能管到业绩承诺期内的承诺情况,对于业绩承诺期外的情况,监管无力也无权干预,但这恰恰是当前市场风格所关注的焦点。

总体而言,当前新并购政策的出台,有助于创业板业绩加快回暖。 三季报预告显示创业板三季度净利润增速由负转正,创下新高,基本面或较二季度明显改善。 当然这需要正式公布的三季报进一步确认。 这种业绩改善或许来源于以下三方面:

(1)科技周期见底,5G牌照下发,利好全产业链。

TMT板块基本面与科技革命关联度很大。上世纪90年代万维网的出现、2013年移动互联网的兴起都催生了令人兴奋的TMT热潮。5G在2020年有望实现全面商用,行业红利已经从通信、电子传导到了计算机,创业板股业绩将迎来全面提升。

(2)业绩承诺结束高峰已过,商誉减值压力退潮。

业绩承诺期一般对应1-3年,大批并购的保护期在17-18年集中结束,创业板因此爆发了大规模的商誉减值计提,对业绩侵蚀较大。减值压力已经释放得比较充分,也创造了较低的基数,对创业板日后回升形成支撑。

(3)重组新政落地,优质资产加速注入。

投资策略

总体而言,成长股业绩趋势明显好于周期股。

建议关注创业板成长股投资机会,如卓胜微(300782)、宁德时代(300750)、上海钢联(300226)、锐科激光(300747)、圣邦股份(300661)、广和通(300638)、亿联网络(300628)、汇纳科技(300609)、精测电子(300567)、深信服(300454)、亿纬锂能(300014)等。

此外,创业板壳资源也可适时关注。

风险提示: 政策超预期收紧,5G推进受阻。

(文章来源:冰眼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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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重组失败多久可以再次重组

法律分析:重组失败后在1至3个月后可以再重组。新规规定,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草案后主动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至少1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法律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审核下列并购重组事项的,适用本规程:(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二)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三)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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