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司退市后股票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由于退市公司不再具备上市公司资格,退市公司股东不能再利用原有的交易所系统转让其股份。根据规定,退市公司股东必须先开立股份转让账户,并办理股权确认和托管过户手续。个人股东开立股份转让账户,应当携带身份证。法人股东开立股份转让账户,应当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及其复印件等,退市公司股东可以在有资格办理股份转让业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开立股份转让账户、确认股权、转让托管等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贰’ 股票退市后持有的股票怎么办
1、上市公司退市后原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将由一家具备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主办券商)代办转让,并在45个工作日之内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
2、上市公司退市后股东必须先开立股份转让账户(个人股东开户费30元,机构股东开户费100元),并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升棚手个人股东开立股份转让账户时应携带身份证。
3、上市公司退市后在代办和扮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前,股东应尽快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否则有可能无法赶上在该公司第一个交易日进行交易。退市公司挂牌之后,股东可以继续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但其股份需要经过两个交易日之后方可转让(即三板交易)。
退市可分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
主动性退市:是指公司根据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主动向监管部门申请注销《许可证》,一般有如下原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定不再延续;股东会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破产;根据市吵嫌场需要调整结构、布局。
被动性退市:是指期货机构被监管部门强行吊销《许可证》,一般因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风险等原因。
‘叁’ 股票退市后持有的股票怎么办
股票退市后,股民的处理方式如下:
1、重组后再上市:如果上市公司主动退市,股东可以及时拨打上市公司客服电话,询问是否有重组上市的可能。如果有这种可能,可以继续持有该股,未来可能会升值;
2、新三板上市:上市公司不能在主板上市的,可以在新三板上市。如果股票登陆三板市场,股东可以到三板市场交易;
3、按持股比例清算:上市公司退市后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按公司股份进行清算,并对股东持有的股份进行清算。
一、股票退市的条件有哪些?
1、连续亏损三年暂停上市,继续亏损6个月的将被退市;
2、因重大违法被实施暂停上市、终止上市;
3、上市公司股票流动性严重不足,不适合公开交易的;
4、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总数25%;
5、股本总额超过4亿人民币但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总数10%。
二、公司破产之后债务怎么处理
在进行破产清算时,破产财产的清偿应当按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破产财产的分配,是破产清算的最后阶段。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的破产财产的范畴,包括了债务人的担保财产;属于破产财产的担保财产,优先清偿对该担保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三、相关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肆’ 退市后股民手中的股票怎么办
企业退市后股票一般就从我们的股票账户消失了,我们要去老三板才能看到他。一般来说,个股一般退市之后会进行三个方面的处理,第一是被合并重组,第二是被收购,第三是被直接摘牌,这些不同层面的资本运作决定着个股不同的命运,所以对于我们来说只能是继续等待这一个股重返股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条股份有限企业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企业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企业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企业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企业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