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吴雄昂能否翻盘-从法律视角看安谋科技控制权之争
2022年4月28日13:24,微信公众号“爱集微”上发布了题为《【独家】软银对中国半导体野心暴露 试图重新控制安谋 科技 》的文章。
2022年4月29日18:04,微信公众号“爱集微”再次发布了题为《拒绝被软银实际控制,坚持自主发展!安谋 科技 联名签署团队公开信》的文章。
2022年4月29日21:44,微信公众号“芯东西”发布了题为《独家对话吴雄昂:Arm夺权之争再升级?背后隐情和盘托出》的文章。
2022年4月30日07:20,微信公众号芯智讯发布了题为《安谋中国原公章及营业执照已作废!吴雄昂恐难“翻盘”!》的文章。
2022年4月30日14:52,微信公众号“电子创新网张国斌”发布了题为《Arm China夺权宫斗大戏最新剧透:刘仁辰上门遭拒!安谋 科技 再发声明!》的文章。
上述文章中,尤以第三篇文章披露的信息完整、详尽。梳理一下这些文章,我们发现事情的脉络是这样的: 2022年4月29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商登记显示,安谋 科技 (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谋 科技 ”或“安谋中国”)的董事会成员、董事长、监事、总经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联系人、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营业执照均于2022年4月28日发生了变更!安谋 科技 的法定代表人和指定联系人由董事长兼总经理吴雄昂变更为总经理刘仁辰,公司暂不设董事长一职。即:2020年6月的罢免吴雄昂风波后,安谋 科技 的外资股东ARM公司背后的软银公司与中资股东代表(安谋 科技 董事长兼总经理)吴雄昂之间关于安谋 科技 控制权之争风云再起。
本文拟从法律视角对该事件进行剖析,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深刻地理解该事件。本文将从以下8个方面进行阐述:
1、软银通过ARM公司对安谋 科技 进行的工商变更登记是否合法?
2、厚朴公司违反其与其他中资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与ARM联手作出新的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ARM公司是否构成善意第三人?
3、安谋 科技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吴雄昂拒不配合交接,是在耍流氓还是在合法维权?
4、在吴雄昂不同意主动让位的情况下,软银想换掉吴雄昂,依法应该怎么办?
5、若软银作为安谋 科技 的外资股东ARM公司的代表,无论如何都换不掉吴雄昂,这是不是中国法治的耻辱?
6、若软银无法将吴雄昂踢出局,只能维持现状,是否会损害安谋 科技 的利益?
7、外资股东ARM公司的利益能否凌驾于安谋 科技 公司利益之上?
8、若软银成功将吴雄昂踢出局,该结果对中国信创的影响有多大?
一、软银通过ARM公司对安谋 科技 进行的工商变更登记是否合法?
根据已经披露的信息来看,安谋 科技 的公章和营业执照原件一直被吴雄昂控制着,而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和“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备案”的要求,安谋 科技 本次变更和备案事项(变更董事会成员、董事长、监事、总经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联系人)需要提交以下8项资料:
1、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4、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
5、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董事会决议(需要董事签字,且投赞成票的董事的表决权比例应符合安谋 科技 公司章程的规定);
7、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股东会决议(需要股东签章,且投赞成票的股东的表决权比例应符合安谋 科技 公司章程的规定);
8、因工商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内容需变更的或股东自行修改章程时需提供: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需加盖公司公章、股东签章)。
首先,从印章和证照的使用上讲,在安谋 科技 的公章和营业执照一直被吴雄昂控制的情况下,软银是如何完成对安谋 科技 的工商变更登记的? 这一直是个谜,也是外界最想知道的。但至今软银或ARM公司等相关方一直未给予正面回应,只是强调安谋中国的工商变更登记已依法完成,安谋中国原公章及营业执照已作废,吴雄昂已被罢免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聘任刘仁辰先生与陈恂先生担任安谋中国联席首席执行官。但无论是通过伪造工商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还是通过所谓“特事特办”的途径办理,安谋 科技 的本次工商变更登记显然存在重大瑕疵,极有可能被撤销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其次,从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程序讲,罢免吴雄昂的董事职务需要安谋 科技 召开股东会会议,罢免吴雄昂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需要安谋 科技 召开董事会会议。 关于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关于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虽然吴雄昂作为安谋 科技 的董事长与安谋 科技 的外资股东ARM公司之间有矛盾,但并不存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的情形,那么, ARM公司和厚朴公司(Amber Leading (Hong Kong) Limited)绕开法定的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和法定的董事会会议召集和主持人,私自召开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这种“秘密会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是中国法律不能容忍的。而且,吴雄昂还是中资股东代表,即ARM公司和厚朴公司绕开吴雄昂代表的其他股东召开了一次秘密会议,这种秘密会议严重侵犯了吴雄昂代表的其他股东的知情权和表决权。因严重程序违法和侵害第三方的权益,该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所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均依法无效。
最后,更令人感到奇怪的是,工商变更登记后,安谋 科技 的董事长为“暂不认命”,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董事长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岗位,是必须任命的,否则,安谋 科技 日后的股东会会议由谁来安排董事会召集,又由谁来主持?董事会会议谁来召集和主持?如果没有董事长的参与,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就是非法的,难道软银实际控制安谋 科技 后想非法运营或者一直不召开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了吗?
综上,正如吴雄昂于2022年4月29日通过其控制的安谋 科技 发布的声明中所称“有充分理由相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的工商变更登记程序存在重大法律瑕疵。”吴雄昂控制的安谋 科技 有权依法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他代表的其他股东也有权向法院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之诉,请求法院确认本次股东会决议无效。
二、厚朴公司违反其与其他中资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与ARM联手作出新的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ARM公司是否构成善意第三人?
安谋 科技 的股权中,中资持有的51%股权由国内知名PE厚朴投资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来管理,包括由Amber Leading (Hong Kong) Limited持有的36%,以及管理层、各类投资机构、Arm生态合作伙伴通过安创成长等基金持有的15%。根据常识,该一致行动人协议显然是为了保证中资对安谋 科技 的控制权,是为了让ARM技术在中国生根,实现真正的本土化,成为产业链安全的保障,这也是成立安谋 科技 这家中外合资公司的目的。而该一致行动人协议肯定也是向ARM公司披露过的,ARM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协议的存在,在此情况下,ARM公司并非善意第三人,即使ARM公司和厚朴公司(Amber Leading (Hong Kong) Limited)持有的表决权超过了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也是不行的,因为二者是恶意串通,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其他股东通过由吴雄昂担任安谋 科技 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来行使对安谋 科技 的控制权,这是一种合法权益 )。公司决议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关于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吴雄昂认为,把安谋 科技 的控制权给软银,不符合公司成立时的初衷,不符合产业投资的逻辑,也不符合法律的基础。这一观点是能站得住脚的。
三、安谋 科技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吴雄昂拒不配合交接,是在耍流氓还是在合法维权?
由于安谋 科技 的本次工商变更登记非法,那么吴雄昂作为由前期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选举的董事会成员所选举的董事长并兼任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他有权继续行使职权,不配合向本次非法董事会决议所聘任的总经理刘仁辰进行任何文件或工作的交接,也有权拒绝其进入安谋 科技 的办公场所。
四、在吴雄昂不同意主动让位的情况下,软银想换掉吴雄昂,依法应该怎么办?
软银作为ARM公司的代表,想合法地将吴雄昂踢出局,只能征得中资股东的一致同意,由中资股东根据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约定内部协商,确定是否罢免吴雄昂。即:最终要罢免吴雄昂的职务必须由安谋 科技 的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五、若软银作为安谋 科技 的外资股东ARM公司的代表,无论如何都换不掉吴雄昂,这是不是中国法治的耻辱?
答案是否定的。相反,无论如何都换不掉吴雄昂恰恰证明了中国法治的进步,有效防止了外国资本作为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也可以有效制止其他股东的投机和买办行为。而且,为什么一定要换掉吴雄昂呢?他损害安谋 科技 公司的利益了吗?显然没有。那么,为什么要将一个安谋 科技 的功臣踢出局?资本也无权恣意妄为。
安谋 科技 的中资股东当初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就是为了保证中资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由吴雄昂任职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也是所有中方股东的一致意见,ARM公司也是知情并同意的,现在软银代表的ARM公司与厚朴公司串通损害其他中方股东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欧美公司不是最喜欢谈契约精神吗?此时正是要讲契约精神的时候。
六、若软银无法将吴雄昂踢出局,只能维持现状,是否会损害安谋 科技 的利益?
根据现有资料看,并没有。相反,在吴雄昂的治理下,安谋 科技 发展迅猛,给股东ARM公司带来了大量利润,安谋 科技 事业蒸蒸日上,前途一片光明,甚至可能超越其股东ARM公司,莫非这正是软银代表的ARM公司无论如何也要将吴雄昂踢出局的原因?。
七、外资股东ARM公司的利益能否凌驾于安谋 科技 公司利益之上?
公司资产和利益是独立于股东的,股东无权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而损害公司的利益,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根据吴雄昂所言,安谋 科技 仅用三年半的时间,便提前完成了成立时ARM董事会所设定的五年目标,涉及营收、利润、研发人员、税收等,是自从ARM被软银并购以后,唯一一个真正完全实现当初设立目标的项目。 安谋 科技 的发展业绩反映出了吴雄昂对于安谋 科技 公司的巨大价值,而软银作为安谋 科技 的外资股东ARM公司的代表,无权为了谋求ARM公司的上市而将ARM公司的子公司安谋 科技 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吴雄昂踢出局, 该种行为显系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外资股东不应享有超国民待遇,更没有治外法权 。
八、若软银成功将吴雄昂踢出局,该结果对中国信创的影响有多大?
按照成立时的合同,安谋 科技 具有两个关键特性:
1、独立运营、中方控股。尽管常被称作“ARM中国”,但安谋 科技 不应被视为“ARM在中国的子公司”,因为中方股东掌握了更大话语权。
2、既拥有Arm在中国市场的永久、独家的产品销售权利,又具有基于Arm技术架构的自主研发权利。
吴雄昂回忆说,当年成立合资公司的目的,是让ARM技术在中国生根,实现真正的本土化,成为产业链安全的保障。按照这一初衷,如果安谋 科技 转由软银或ARM控制,其未来能否继续独立运营、中方股东究竟能掌握多大话语权,将打上一个问号。
ARM架构对于中国信创的价值有多大,我相信业内人士都很清楚。中国主流商用国产操作系统统信UOS和麒麟适配的主流架构共四个,分别是X86[intel、amd、兆芯等采用]、ARM64[麒麟990,飞腾,鲲鹏等采用]、MIPS64el[龙芯3A4000等采用]、LoongArch[龙芯3A5000等采用],而飞腾和华为能拿到ARM授权,正是吴雄昂极力推动促成的。
吴雄昂控制下的安谋 科技 不惧怕将来ARM对中国“断供”,因为ARM是卖源代码的,是一个开放的模式,源代码已经交到中国客户手里了,不管是否“断供”,都不影响中国客户继续使用已有产品;安谋 科技 还有权继续做ARM兼容的CPU核,ARM“断供”则是将中国市场拱手全送给安谋 科技 ,安谋 科技 在中国市场的收入不用跟ARM分成了;而且,安谋 科技 自研的ARM兼容CPU即将在2022年6月份问世,客户覆盖国内外,在国外会直接挂ARM的Logo。
当中美 科技 走向分叉,安谋 科技 与ARM全球业务原本的互补关系可能会转为竞争关系,此时合资公司的能力越强,反而越是敏感,越会引起ARM总部的警惕。 在安谋 科技 自研的ARM兼容CPU即将问世的前期,软银突然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要将吴雄昂踢出局,其背后的意图不免让人产生遐想。而如果吴雄昂这个强势CEO真地离开了安谋 科技 ,安谋 科技 是否还会是中资股东希望的安谋 科技 ,我们不禁要在心中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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