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科创板退市制度的表述有哪些
法律分析:1、科创板退市环节:公司触及终止上市的标准,股票直接终止上市,不再适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程序。
2、科创板退市时间:退市时间缩短为两年,首年不达标ST,次年不达标直接退市;退市整理期为三十个交易日,累计停牌时间不超过五个交易日。
3、重大违法退市指标: 重大违法“一退到底”,取消暂停上市,实施永久退市。
4、市场类退市指标:构建成交量、股价、股东人数和市值四类退市标准,保留现有未按期披露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等基础上,增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等合规性退市指标。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 第二条 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一)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制度规则,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界限和法律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履行诚信义务,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要依法合规运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忠实勤勉履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作用。建立董事会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机制,健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渠道和方式。科学界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相关方的权责,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加快推行内控规范体系,提升内控有效性。强化上市公司治理底线要求,倡导最佳实践,加强治理状况信息披露,促进提升决策管理的科学性。开展公司治理专项行动,通过公司自查、现场检查、督促整改,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银保监会等单位负责)
(二)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以提升透明度为目标,优化规则体系,督促上市公司、股东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完善分行业信息披露标准,优化披露内容,增强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优化信息披露编报规则,提升财务信息质量。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做到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相关部门和机构要按照资本市场规则,支持、配合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单位负责)
‘贰’ 科创板退市的4个条件
科创板退市条件比沪市更严格,时间也更短,一旦达到退市条件不存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等措施。
科创板退市的4个条件如下:
1、连续120天累计成交低于200万股;
2、连续20日交易价低于面值;
3、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市值均低于3亿元;
4、连续20个交易日股东数量均低于400人。
‘叁’ 科创板退市什么条件
科创板退市的条件主要包括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交易类强制退市、财务类强制退市和规范类强制退市。
首先,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涉及信息披露重大违法和公共安全重大违法行为。如果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
其次,交易类强制退市主要与股票的交易情况相关。具体条件包括: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200万股;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连续20个交易日在交易所的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以及连续20个交易日股东数量均低于一定数量,如400人。
再者,财务类强制退市针对的是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公司。这些情形包括主营业务大部分停滞或者规模极低,经营资产大幅减少导致无法维持日常经营,营业收入或利润主要来源于不具备商业实质的交易或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等。
最后,规范类类强制退市涉及公司在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发布、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等方面触及相关合规性指标。具体来说,如果公司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但未在期限内改正,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此后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以及因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等情形,都可能导致规范类强制退市。
总的来说,科创板退市制度的设计是为了确保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保护投资者利益,并促进上市公司提高质量和规范运作。这些退市条件共同构成了一个严密的监管体系,对上市公司形成了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一旦上市公司触发上述任何一类退市条件,都将面临退市的风险。因此,投资者在投资科创板股票时,需要充分了解相关退市规定,以便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肆’ 2024科创板最新退市规则!科创板退市的情形有哪些
2024年4月30日,上交所正式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进一步完善了重大违法类、财务类和规范类三类强制退市指标。
2024年科创板最新退市规则如下:
一、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1、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例如:
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交易类强制退市
1、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200万股;
2、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3、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
4、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东数量均低于400人;
5、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财务类强制退市
1、主营业务大部分停滞或者规模极低;
2、经营资产大幅减少导致无法维持日常经营;
3、营业收入或者利润主要来源于不具备商业实质的交易;
4、营业收入或者利润主要来源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
5、其他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四、规范类强制退市
1、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2、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
3、因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此后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4、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5、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0%以上,或者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6、连续2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7、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
8、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9、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10、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