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长春长生股票(长春长生股票002680历史股票)
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680)是一家以生物技术为核心的创新型公司。本文将对长春长生股票进行详细介绍,包括其历史和发展情况。
1.公司成立与发展长春长生股票成立于2001年,总部位于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公司以生物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主导业务,致力于为人类健康事业做出贡献。
长春长生股票在成立初期就定位为一家以生物技术为核心的创新型公司。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公司在生物制品领域取得了卓越的成就。
2.公司经营范围与产品长春长生股票的经营范围涵盖了生物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拥有多个研究中心和生产基地,致力于开发高质量的生物制品。
长春长生股票的产品主要包括、血液制品和生物诊断试剂。公司的产品广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和信赖。
3.公司发展历程长春长生股票成立以来,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发展。起初,公司主要从事生物制品的生产和销售,逐渐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
随着技术和市场的不断变化,长春长生股票逐渐加大了对研发的投入,并不断推出具有创新性的产品。公司凭借高品质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赢得了更多客户和市场份额。
长春长生股票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了一些挑战和困难。公司始终坚持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不断调整经营策略,保持了持续稳定的发展态势。
4.公司社会责任长春长生股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注员工福利和环境保护。公司致力于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关心员工的身心健康。
同时,长春长生股票也重视环境保护,致力于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公司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并推广清洁生产技术。
5.公司未来展望展望未来,长春长生股票将继续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坚持高质量发展。公司计划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
长春长生股票将继续关注人类健康事业,致力于为社会提供更多高质量的生物制品。公司将持续推进可持续发展,为员工、股东和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
以上是对长春长生股票的简介及其发展历程的介绍。长春长生股票作为一家以生物技术为核心的创新型公司,在生物制品领域不断取得突破和进步,为人类健康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⑵ 长生生物股票行情怎么样
*ST长生(002680)开始退市倒计时。
1月16日,经过近两个月的停牌后,*ST长生复牌,开盘即遭百万手卖单,收盘毫无悬念跌停。目前,*ST长生进入退市风险警示期,在最终退市前,A股留给*ST长生的时间不多了。
因对其重新上市抱有预期,停牌前*ST长生曾一度遭遇资金热炒,连续7个交易日涨停。但分析人士认为,重新上市的可能性极其渺茫。无眠的不仅是股民,还有多家计提“坏账”的踩雷券商。法律人士建议,对于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以诉诸司法途径寻求合理的赔偿。
进入退市风险警示期
2018年11月16日晚间,深交所正式启动对长生生物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机制。经过两个月的停牌,*ST长生于1月16日复牌,开盘即遭百万手封单跌停。
截至1月16日收盘,*ST长生跌停,报收3.74元,成交额684万元,换手率0.31%。
(来源:Wind)
“自2018年7月15日开始,我们开展投资者索赔预登记,各地有上百位股民来电、来函咨询索赔事宜。”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们正在积极准备起诉材料,拟在近期分批代理投资者向法院起诉索赔。”
哪些类型的股民可以依法追偿呢?厉健称,根据司法解释,暂定索赔条件为:一是在2016年4月29日至2018年7月15日期间买入长生生物股票,并在2018年7月16日(含当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二是在2016年4月29日至2018年7月23日期间买入长生生物股票,并在2018年7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不过,厉健进一步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预计长生生物案索赔人数众多,索赔金额巨大,索赔周期很漫长,上市公司面临退市、可能破产,最终赔付、执行情况不太乐观,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诉讼、执行风险,依法维权,理性维权。
“为尽量减低索赔执行风险,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和处罚决定,我们除了起诉上市公司,还将考虑追加相关责任人为被告,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处罚的董监高,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投资者可以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厉健说。
⑶ st长生什么时候退市什么时候开盘
ST长生在2019年已经退市,且至今没有重新开盘。
一、退市时间
ST长生,即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存在严重违规行为,于2019年被中国证监会决定终止上市。具体退市时间是在该决定作出后的若干交易日,这一事件在当时引起了广泛关注。
二、详细解释
1. 退市原因:ST长生因涉及疫苗安全问题,违反了相关法规和上市规则,遭受监管机构的严厉处罚,最终被决定终止上市。
2. 退市后的影响:退市后,ST长生的股票不再在中国的主要交易所进行交易。这意味着投资者无法再通过公开市场进行买卖,公司的融资能力也受到了很大限制。
3. 重新开盘的可能性:至今为止,ST长生没有公布任何关于重新开盘的消息。由于涉及到严重的违规行为和行业的严格监管,重新上市的道路可能非常艰难。
以上内容是对ST长生退市和开盘情况的直接和简洁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⑷ 长生生物股票股民能索赔吗
您好,很荣幸回答您的问题,也很抱歉您中了地雷,希望您能挺过去,冬天过去了春天就不会远。
是完全能索赔的,已有人找律师。
企业造假的损失不该由股民买单。根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投资者可以提起民事索赔之诉。
根据近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国家药监局”)的调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生生物”)全资子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长春长生”)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为。从性质上来说,造假重于虚假陈述,但是我国证券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股民可以就企业的造假行为提起索赔,只规定了股民可以就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提起索赔。
根据《证券法》第69条,虚假陈述是指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长生生物于 2018年7月23日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通字201807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与虚假陈述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虚假陈述既是最常见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也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性质最为严重的情形。
尽管调查还须一段时间才能有结果,但根据此前国家药监局以及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吉林药监局)的调查和处罚结果,长春长生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法行为,其生产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批号:201605014-01)检验结果【效价测定】项不符合规定。证监会调查的长生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应涉及上述事件。对于上述事件,如果长生生物在有关部门调查前已经自知但有意不披露或披露不实信息,则涉嫌重大遗漏或虚假记载。在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后,长生生物发布相关公告内容如存有不实或避重就轻之处,则涉嫌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另外,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山东兆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山东兆信”)与长生生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2016)吉01民初609号】,山东兆信在庭审中表示,双方签订的《商业合作协议书》是为了配合长生生物做上市公司业绩,价格和供货产品品种均没有按照协议实际履行。如该信息经证监会查证属实,则长生生物涉嫌财务造假及欺诈上市。
根据现有信息,可以判断长生生物至少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吉林药监局在 2017 年 10 月 27 日已就“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批号:201605014-01)对长春生物予以立案调查,但长生生物11月6日才对此作出公告,长生生物对此给出的解释是未曾收到相关立案调查通知。
哪些投资人可以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规定》)第18条,可以提起民事索赔诉讼的投资人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第19条又从反面规定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情形,包括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或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
虚假陈述实施日不等于造假之日,理论上应略晚于造假之日,证监会调查结果出炉后,如认定长生生物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则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据以确认虚假陈述实施日。假设证监会所认定的虚假陈述与吉林药监局查处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有关,则虚假陈述揭露之日应为2017年11月6日(长生生物就接受调查进行公告并被媒体报道之日),如与国家药监局调查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记录造假有关,则其揭露日应为2018年7月16日(长生生物就接受调查进行公告并被媒体报道之日)。
假设长生生物存在虚假陈述,并假设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10月3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8年7月16日。那么只有在2017年10月3日至2018年7月16日之间买入,并在2018年7月16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才有权提起索赔之诉;2018年7 月16日之前卖出或者2018年7月16日之后买入股票的投资者将不能提起索赔之诉。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买入,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但又有买入行为的投资者,是否有权提起索赔之诉,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再审案中的裁定,此种情况下的投资者无权提起索赔之诉。具体投资者是否可以提起索赔之诉参见下表:
此外,根据《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规定》第19条,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损失,或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也无权提起索赔之诉。
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69条、第173条以及《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规定》第7条的规定,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发行人、上市公司。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即使证明自己对虚假陈述没有过错或过失,也应当赔偿受害投资者的损失。
第二类是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称董监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二类人员承担的是推定过错责任,即先推定他们对虚假陈述负有责任,但如果他们可以证明自身没有过错,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据查,长生生物的董监高包括高俊芳、张洺濠、张友奎等在内共有16人。其中高俊芳身兼长生生物董事长、董事、总经理以及财务负责人多职。
第三类是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承担的也是推定过错责任,先推定其有过错,只有在他们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免责。查询上市公告可知,长生生物(其时名为连云港黄海机械(002680,股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与长春生物重组项目及此后的持续督导的券商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由于长生生物是长春生物借壳黄海机械而来,与虚假陈述关系更大的应是长春生物重组及重组之后证券服务机构。
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保荐人和承销商承担赔偿责任的先例并不少见,在欣泰电气(300372,股吧)证券欺诈退市案中,欣泰电气证券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兴业证券(601377,股吧)股份有限公司即设立了5.5亿元的赔付基金,用于先行赔付投资人的损失。但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承担责任的先例不多,目前只有蓝田股份、*ST智慧证券虚假陈述两个案件判决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尚没有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的先例。
第四类主体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包括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中的直接责任人。过错责任与推定过错责任的区别在于举证主体不同,在过错责任中,要由受害投资者证明责任人有过错,在证明不能的情况下,责任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长生生物的工商信息,长生生物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高俊芳、张洺濠、张友奎三人(持有长生生物股份比例:18.18、17.88、0.68%)。
鉴于四类主体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同,对投资者来说,举证责任最轻的是起诉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在发行人、上市公司有财力赔偿损失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仅仅把发行人、上市公司作为被告。实践中,将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一并提起诉讼的也比较多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可以向其他责任主体提起追偿之诉。
去哪里起诉以及损失如何计算
根据《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规定》第8条,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中级法院管辖。如果投资人起诉多个被告的,则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管辖。长生生物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其地址为连云港(601008,股吧)市海州开发区秦东门大街1号。
根据《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规定》第6条,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应提交虚假陈述行为人被有关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也就是说,虚假陈述证券民事案件的受理以行政或刑事处罚为前置条件。该要求一方面限制了投资者起诉的条件,另一方面在起诉后又降低了投资人的举证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5月1日以后,我国实行了立案登记制度,只要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无需审查,就应当立案登记。行政处罚前置的要求与立案登记制度显然相悖,尽管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申1402号裁定中指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若干规定》已施行十几年时间,较之制定该司法解释时而言,目前证券市场等相关情况已发生一定变化,但该司法解释目前仍然有效,在其未被废止或修订之前,其要求行政处罚前置的规定依然有效。
因长生生物已经公告了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据此,投资者可以将该公告提交起诉法院,法院应当受理。但为了获取更有利的证据,建议投资者等待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或公安机关对高俊芳等人的刑事处罚结果出来后再提起诉讼。
根据2018年7月2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长生生物投资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应适用《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的三年,自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中较早的日期起算。
关于投资人损失的计算,根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若干规定》有关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一)投资差额损失;(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三)上述损失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此外,如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证券被停止发行的,则投资人有权要求返还和赔偿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
希望能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