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退市制度新规
法律分析:一是从严设置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指标。二是调整优化组合类财务指标。三是完善重大违法类退市的限制减持情形。
法律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
三、对于新《上市规则》生效实施前因触及原《上市规则》第13.2.1条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以及已经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司,在公司2020年度报告披露前,本所对其股票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在公司2020年度报告披露后,本所适用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其股票是否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
四、对于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出现2018年度至2020年度连续亏损但未触及新《上市规则》第13.3.2条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在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本所适用新《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决定是否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2. 2021退市新规内容
法律分析:粗宴退市新规坚持了注册制改革的“包容性”原则,在坚决出清劣质公司的前提下,确保创新型、发展型公司不被退市规定“错杀”。本次退市制度修订,在全部板块取消单一连续亏损退市指标,制定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与1亿元营业收入的组合财务指标。这就确吵凳备保了那些暂时还未盈利的上市公司能够不受短期盈利压力的干扰,聚精会神做优做强,逐渐发展壮大。从这个角度看,退市新规与注册制改革是一脉相承的。中央在“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十四五”期间要“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这就要求我国多层次资本升毁市场要加快发展,特别是要强化对创新型、发展型企业的“包容性”,为这些企业到资本市场融资创造良好的环境。资本市场的“包容性”是资本市场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的必要条件。资本市场要发挥对实体经济的推动作用,就必须充分尊重经济规律,给创新型、发展型企业足够的包容和坚定的支持。在这一方面,注册制改革和具有包容性的退市新规,作为政策组合拳必将起到应有的作用。
法律依据:沪深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三十条 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在保留原有重大违法退市标准的前提下,针对造假金额大、比例高但未触及原规则退市标准的财务造假案件,新增了“造假金额+造假比例”的退市标准,重大违法退市指标体系将更加完善。对市场建议深入研究后,在指标设置初衷不变的情况下,对此项指标进行优化调整,一是将造假年限由3年减少为2年,且以连续两年造假合计数进行计算,防止恶意规避;二是将造假比例由100%降至50%;三是造假金额合计数由10亿元降为5亿元;四是新增营业收入指标。
3. 退市新规2021
法律分析:1、将财务造假考察年限从3年减少为2年,造假金额合计数由10亿元降至5亿元,造假比例从100%降至50%,并新增营业收入造假指标。
2、明确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均应当扣除。
3、对于扣非净利润前后孰低者为负值的公司,应当在年报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会计师应当对此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以明确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4、完善交易类退市指标过渡期安排,明确股票收盘价在新规施行前后连续低于1元且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按照原规则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5、科创板同步完善退市指标和程序,深交所统一主板和中小企业板公司的交易类退市标准。
6、明确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公司的相关主体,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法律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七十一条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
(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本所交易;
(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三)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四)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五)除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六)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七)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已在本所发行A股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根据前款规定申请主动终止上市的,应当申请其A、B股股票同时终止上市,但存在特殊情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