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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谷科技股票

发布时间:2022-01-21 08:44:11

㈠ 南京磁谷科技有限公司

科技创新公司,自己有300多项专利,现在是股份有限公司了,多项磁悬浮产品具有极大的市场竞争力,发展未来非常光明,待遇基本和能力及贡献匹配,福利很多

㈡ 南京磁谷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南京磁谷科技有限公司,是目前中国唯一一家以高速无摩擦传动系统——磁悬浮轴承为核心关键技术,研制大功率高速驱动设备以及高速高效一体化流体机械设备的专业公司。
公司通过产学研合作的平台,对南京航空航天大学“863高科技研究成果”进行成功转化。公司聘请了国际国内相关专业的顶尖专家,组建了老中青结合的研发团队,重点从事与磁悬浮轴承技术相关的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及其产业化。
公司产品核心关键技术均是自主创新,自主研发,具有完全独立的知识产权。目前与合作单位共同申报发明专利24项,已获批15项;其中本企业获批专利8项,发明专明2项,实用新型专利2项,外观专利4项。整体技术水平达到了国际先进,打破了少数发达国家对此类技术的垄断,填补了国内空白。产品注册了“磁谷”商标,通过了CQC质量体系认证,编写了国内第一个《磁悬浮离心式鼓风机产品技术标准》。
目前,南京磁谷科技有限公司已与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以及科技部设立的“国家城市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推广磁悬浮离心式鼓风机在我国环保产业的推广,推动我国的“节能减排”事业,为生态化社会做贡献。
目前的主要产品为磁悬浮离心式鼓风机。
2009年,南京磁谷自主研发的国内首台磁悬浮离心鼓风机在污水处理厂成功连续运行至今已在国内绵阳、成都、宁波等地进行广泛销售,并与利尔化学、三菱化学等多家大型企业签署了项目合作协议;南京磁谷开发的磁悬浮技术试验台教学仪器受到了上海同济大学、上海复旦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老师的一致好评,成为国内磁悬浮轴承技术唯一专业生产教学仪器的供应商。
磁谷欢迎有志于中国磁悬浮技术发展的优秀人才加入我们的团队,打造中国的“磁谷”。
福利:双休+五险一金+节日礼金+生日礼金+年度免费体检+旅游,并且提供工作餐及公寓式宿舍
法定代表人:吴立华
成立日期:2006-09-22
注册资本:4000万元人民币
所属地区:江苏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904467941
经营状态:在业
所属行业:制造业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英文名:Nanjing Cigu Town Co., Ltd.
人员规模: 100-499人
企业地址: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竹路100号(秣陵街道)
经营范围:机电产品、机电成套设备、环保设备、教学试验仪器设备、电子电器、汽车配件的生产、销售、技术改造、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环保工程施工;商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㈢ 亲们哪家公司可以办理商标注册呢

一、企业名称商标的审查 对于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称存在实质性差异的,2017年初公告的最新《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明确了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情形,在注册申请审查阶段应当予以驳回。如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在第4506法律服务上申请注册“香港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即构成上述情况。只要申请商标中包含企业名称包括全称拼音及英文的,都会做上述审查。 对于申请人名义与申请的企业全称一致的情况,又可以分以下两个类型来讨论: (一)仅以企业名称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 对于仅以企业名称申请注册商标的,商标局往往对申请的企业名称进行分类,分为含有字号的和不含字号的。 对以含有字号的企业名称申请商标的,商标局会对其显着识别部分,也就是对其字号进行审查,如北京快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其显着识别部分为“快注如以企业名称作为商标申请,商标局会对“快注进行审查;对于不含字号的,商标局一般认定为不具有显着性予以驳回。 但是在近期,商标局在审查仅以企业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申请时,趋向于全部以缺乏显着性为由予以驳回。笔者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企业名称与商标不同,不具备商标直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功能。 新《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将原标准中认定“同我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形的例外“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名称或者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名称的中的“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名称删除了,示例中也将原标准中的 删除了。这虽是针对含中国国名的商标审查标准的变化,但也是对企业名称商标审查趋势改变的一个体现。 (二)以企业名称+其他显着部分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 仅以企业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审查趋势倾向于驳回,主要原因是企业名称缺乏作为商标应当具有的显着性,难以达到直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提供者的功能。 而企业名称如果加上了其他显着部分就会使得整体具有显着性。针对此类申请商标,商标局不会简单地以企业名称缺乏显着性予以驳回,而会对除企业名称外的其他显着部分进行审查。同时,如果企业名称中本身含有字号,也会对字号部分进行审查,例如南京琴星艺术培训学校在第41类教育服务上申请“ 时,商标局引证了“ 商标予以驳回。 如果申请商标中的字号及其他显着部分经审查均具备可注册性,商标就能够顺利注册。如南京磁谷科技有限公司在第9类产品上申请的“ 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在节目制作服务上申请的“ 南京市杂技团有限公司在组织表演等服务上注册的“ 均成功获得注册。 但需要说明的是,现在对含有企业名称商标的审查标准并没有形成一个定论,有待进一步探究,因此审查结果也不尽一致。例如南京正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多个类别申请了“ 商标(英文为企业全称的英文“NANJING ZHENGREN CULTURE DISSEMINATION CO.,LTD),其中有一个类别因标识中的“NAN JING为“南京的拼音,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而被驳回,最终申请人只能通过驳回复审争取权利,在复审阶段商标评审委员会支持了申请人的主张,商标予以初审公告。 二、关于企业名称注册为商标的建议 当前,在现在对企业名称注册为商标的审查趋势下,笔者对申请人有如下建议: (一)仅含企业名称的商标申请需谨慎 从风险上来考虑,鉴于仅含企业名称的商标审查标准没有明确定论,且近年来的实践中审查趋严,因缺乏显着性而被驳回情况很多,注册风险较大,仅含企业名称的商标申请需谨慎。如果确要申请,不建议孤注一掷,要有其他备选的商标注册方案。 (二)建议采取企业名称+其他显着部分方式进行申请 如果在实际使用中有使用企业名称作为商标标识的需求,建议增添其他显着部分共同申请。这里所说的其他显着部分可以是将企业名称中字号部分突出,也可以是图形logo的搭配,如但此时需要对字号部分及搭配的logo的可注册性进行充分的分析评估。 (三)企业名称在实践中已大量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可通过复审争取权利 如果申请人认为自己对企业名称进行了商标性使用,并将商品或者服务大量投入市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企业名称在相关公众中已经能够起到直接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作用的,即使仅含企业名称的商标申请被驳回,也可以通过驳回复审程序挽回。在驳回复审中,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供大量使用证据,证明企业名称已经通过使用具备《商标法》规定的显着性,也可能注册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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